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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车祸乘客死亡 司机承担一半责任赔11万

2017年02月21日 11:20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 

  雅安人王峰遇到个事。他从矿山上搭载一名矿工刘国下山,途中车辆压塌路基翻入河沟,致刘国死亡。刘国家属一纸诉状,将王峰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事故回溯//

  本欲拒绝搭车请求

  压塌路基致人死亡

  时至今日,王峰仍然觉得委屈,他没有想到,自己一个好心之举,不但让自己官司缠身,还付出了10多万元的赔偿。

  王峰是雅安市雨城区对岩镇一名重型自卸货车司机,主要运输业务是到天全一家煤矿上拉煤。平时矿山职工要下山,大都搭乘拉煤炭的顺风车。

  2013年9月8日,王峰同往常一样,装了一车煤后准备下山。此时,矿山职工刘国来到王峰车前,请求搭车下山办事。作为长期在山上拉煤的王峰,本想拒绝其搭车的请求,但是,考虑到自己与煤矿有着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于是同意其搭乘。

  当天上午10时左右,王峰驾驶货车下山了。可当重型自卸货车即将行驶完矿区道路,正式驶上公路时,事故发生了:车辆压塌路基翻入道路左侧河沟中,造成车辆受损及王峰受伤,而搭乘的矿工刘国当场死亡。

  对簿公堂//

  死者家属称司机担全责

  司机称分文未取不担责

  翻车事故发生后,天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第一、二桥左、右制动软管老化、开裂和后制动软管老化、开裂,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事发后,刘国家属多次找王峰协商经济赔偿无果,遂向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峰承担数十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雨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刘国家属认为,司机王峰既然同意搭乘,就构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就有安全把刘国送到目的地的责任,车辆在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导致刘国死亡,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峰则认为,双方之间不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自己搭乘刘国,完全出于好心好意,分文未取,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好意搭乘原则,基于助人为乐搭乘车辆发生事故时,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不能适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

  ■但司机王峰所驾驶货车,经鉴定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所以,王峰对此次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司机赔11万 死者也有责任

  2016年11月,雨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好意搭乘原则,基于助人为乐搭乘车辆发生事故时,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不能适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同时发生事故的路段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公共道路,而是煤业公司拥有的矿山道路。所以,事故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健康权纠纷的规定进行审理。这就是,只有供乘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峰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经鉴定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所以,王峰对此次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刘国作为煤矿职工,对车辆经过的路况是清楚的,他自愿搭乘王峰驾驶的车辆,对车辆驾驶途中存在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识,所以,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供乘者基于善意免费搭乘他人,没有任何获利,而搭乘人员确因车辆存在瑕疵等原因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应当由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后,雨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由王峰承担一半的责任,应当向死者家属赔偿114729.70元,扣除已支付的35000元,还应支付79729.70元。2月20日,记者了解到,王峰已向刘国的家属支付完相关经济赔偿。

  律师//

  过错责任原则应是唯一归责原则

  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年认为,本案法院判决司机承担责任,实质上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助人为乐者虽出于好心,但这并不表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降低无偿服务者的注意义务。“有偿”与“无偿”只是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合同关系,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则属于侵权行为。无论双方是否有偿,侵权者都应当承担责任。判决司机承担责任,不是对于其良好动机的否定,而是对于其过错的惩罚。过错责任原则应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唯一归责原则。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则免责。这样既有利于鼓励公众助人为乐,也有利于保护同乘者的权益免遭侵害。

  (当事人为化名)郑议 彭加权 成都商报记者 蒋麟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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