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打击“医托”不能只靠“侠女护士”

2017年03月31日 09:20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 

  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将立法打击“医托”提上日程,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对于雇用“医托”的医疗机构也应追究责任,将其纳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源头铲除“医托”赖以生存的土壤。

  3月28日,一条“护士怒斥医托”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值班护士发现“医托”后大声呵斥:病人都哭了,你还骗人钱!然后抓住“医托”的手,并联系保安将其带走。很多网友称这位护士为侠女,“为大侠点赞”——据3月29日《现代快报》报道,此事3月26日发生在江苏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护士怒斥医托的正义感和勇敢精神值得肯定,但光靠怒斥显然不能让医托销声匿迹。不过,视频中护士有一句话击中了要害,“你们就是钻国家法律的空子”。

  近年来,一些地方“医托”现象愈演愈烈,关键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中缺乏制约条文,没办法对“医托”进行有力的处罚。一个尴尬的悖论是,几乎在每个大城市的大医院附近,都有医托出没,但翻遍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找不到明确打击医托的支撑。

  早在1998年,原卫生部、公安部就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对查获的充当“医托”行骗的违法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和第23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针对的是“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医托”的危害显然不仅是扰乱医院秩序,更在于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延误疾病诊治。而警告、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恐怕难以让“医托”有所忌惮。

  2015年,江苏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曾审理“医托”诈骗系列案,35人被判刑,引发社会关注。不过,以诈骗罪打击医托也有局限性。虚构事实、数额较大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现实中,雇“医托”的往往并非非法游医,而是一些有资质的民营医院、小诊所,“医托”行骗得手的报酬一般也就是几百元,够不上诈骗罪立案标准。

  法律惩治的缺位,愈发让一些“医托”有恃无恐,有的前脚从派出所出来,后脚就重操旧业。医院对此也是束手无策,侠女护士所在的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曾现场抓获一名“医托”,其一天内写下了82份保证书,却照来不误。

  解铃还需系铃人。“医托”钻的是法律空子,治理“医托”就必须填补法律漏洞。近年地方两会上,代表委员呼吁立法打击“医托”的呼声日渐高涨,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将其提上日程,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同时,对于雇用“医托”的医疗机构也应追究责任,将其纳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源头铲除“医托”赖以生存的土壤。张枫逸

【编辑:魏巍】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