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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乱真串口供骗保险赔偿金 四嫌犯获刑

2017年04月05日 15: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宁德4月5日电 (王梓安 罗彦霏 叶茂)雇员驾驶车辆出了车祸,车主担心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竟与雇员等人合伙演戏骗取保险赔偿金。福建福安市人民法院5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保险诈骗案。

  2013年12月18日14时许,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社口镇镇区沿省道301线往城区方向行驶。途中交会车时,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线,撞上由“姚某”驾驶相向而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陈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姚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在确认陈某当场死亡后乘车逃离现场“姚某”与老乡刘小某取得联系,相约在沈海高速公路瑞安出口处会面。办案民警到达现场调查后,电话通知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谢某等人,要求肇事驾驶人及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理赔不成问题,但是当谢某联系上“姚某”时,却了解到其真实身份是“刘某”,刘某冒用“姚某”身份信息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受雇于谢某等人,长期驾驶该肇事车辆。

  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因肇事人员无证驾驶而拒绝理赔,谢某便想以假乱真串口供,通过电话与刘某、刘小某相互联系,共谋约定由刘小某替代刘某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

  当晚,谢小某(车辆管理者)驾车到沈海高速公路下白石出口处,将刘某、刘小某接至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事前约定,由刘小某假冒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刘某以“姚某”名义作为同车人员,向交警部门进行虚假陈述。

  数日后,谢小某再带刘某、刘小某向保险公司以相同模式进行虚假的事故陈述。同时,经公安机关认定,死者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小某、谢某与受害人陈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刘小某、谢某自愿补偿受害人亲属14万元,并约定该款不计入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当中。

  随后,陈某亲属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领回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分别赔付的11万元、17万余元款项,共计28万余元。

  根据群众举报,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调查,对涉嫌保险诈骗罪的谢某、谢小某、刘某、刘小某进行刑事立案。经调查,警方查明刘小某顶替刘某等涉嫌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24日,福安市公安局经布控,先后将刘某、刘小某、谢小某抓获归案。2015年12月22日,警方又将谢某抓获归案。随后,福安检察院向福安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阶段,谢某与谢小某共退出赃款28万余元。经审理,福安法院分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四人一年四个月到二年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

  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福安法院对陈某亲属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再审。经审理,福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住宿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1万元;车辆所有人谢某等三人连带赔偿陈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7万余元;谢某、谢小某向法院退出的赃款直接退还给保险公司。(完)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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