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与他人同居 同居双方因重婚罪双双获刑
中新网上杭4月5日电 (陈立烽 袁英)有夫之妇,却与他人以“夫妻”同居;明知对方已婚,仍义无反顾认其为“妻”,结果双双获重婚罪。福建省上杭县法院5日披露,该院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1992年12月,李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0年两人先后到龙岩务工,期间双方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李某与刘某是老乡,2013年10月,李某与陈某争吵后到刘某的租住房,刘某将其安顿,后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生育一名女婴。
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向外介绍皆以“夫妻”名义,李某亦得到刘某父母接纳,并以“公婆”相称。在此期间,刘某知道李某有婚姻在身,且未离婚,但仍坚持共同生活,而李某明知重婚是犯罪,但因感受到刘某的关爱而同居生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配偶、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有配偶,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鉴于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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