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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办卡遭拒案判决:不构成歧视 银行有权严格审批

2017年04月26日 21: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长沙4月26日电(通讯员 陈涛)盲人青年石志刚去银行办理信用卡,因无法阅读风险提示遭到银行拒绝,石志刚将广发银行告上法庭要求索赔。26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银行的行为并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不具有违法性和主观过错,驳回了石志刚的诉讼请求。

  2016年9月,石志刚在网上申请了信用卡后,先后两次到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但由于无法阅读风险提示并签名,两次办理均被银行拒绝。

  石志刚认为,此前他曾多次成功办理信用卡,很清楚风险提示,尽管不能签名,但可以用按手印的方式代替,不过银行还是坚持让其签名。

  于是,认为遭遇歧视的石志刚将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以书面的形式赔礼道歉,纠正基于残障歧视的行为、承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为盲人提供合理便利,并向银行索赔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上述法院认为,银行拒绝为石志刚激活信用卡,是遵守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主观过错。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市场竞争中有选择提供金融对象的自由,信用卡作为特殊的金融产品,本身是一种授信额度,在消费使用过程中存在被盗刷、错刷的风险,银行为了保障信用安全和客户交易安全,有权自行审慎处理、严格审批。

  石志刚在个别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时,涉及本人签名事项均系他人代签,全程录音录像及指纹捺印等替代方式完成,法院认为广发银行没有采取这些变通方式为石志刚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是该行采用了更严格、规范化的审查标准,是银行缔约自由的选择,不能据此认定构成对石志刚的歧视、侵犯了其人格权益。

  同时,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广发银行工作人员在为石志刚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时,并未使用带有侮辱、歧视性的文字、语言及其他行为,亦未给石志刚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法院驳回了石志刚的全部诉讼请求。(完)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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