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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裁终局”遭遇落地难

2017年05月02日 09:54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 

  为使一部分金额小或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仲裁尽快得到解决,我国设立了“一裁终局”制度。然而,《工人日报》记者日前采访发现,一件已经“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由企业诉至法院竟被受理,劳动者无奈再“陪”企业走完了“一裁两审”程序。

  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基层法院受理被中院驳回

  家住吉林省靖宇县的杨元利,于2014年1月入职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

  2015年12月,因恒大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恒大公司将杨元利安排至恒大公司全资子公司靖宇县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并调整了岗位及薪资,薪资为每月3300元。恒大公司与靖宇县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属独立法人机构。

  不久,双方发生争议。杨元利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恒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恒大公司认为,杨元利的工作调动属内部调动,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6年8月,靖宇县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恒大公司应按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杨元利支付经济补偿金9006.52元。靖宇县仲裁委在裁决书中注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恒大公司不服,起诉至靖宇县法院。靖宇县法院受理了此案,维持了靖宇县仲裁委的裁决结果。

  恒大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并且提供了新的证据。2017年3月,吉林省白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审理本案,对新证据本院不予评判。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恒大公司的起诉。

  “一裁终局”遭遇落地难

  “此案反映出少数基层法院和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制度的不了解,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对《工人日报》记者说,调研了解到,“一裁终局”在地方审理案件中的占比很多地区不到30%,甚至更低。

  沈建峰表示,“一裁终局”制度目的就是对于小额诉讼、标准诉讼的案件,改变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复杂处理程序,以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但由于执法口径不统一,对“一裁终局”具体规则理解存在分歧,使这一制度遭遇落地难。

  那么,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呢?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告诉记者,劳动争议适用“一裁终局”的两种情形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裁终局’制度是倾斜保护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重要应用之一,用人单位收到裁决书后即生效,不能再向基层法院起诉,只能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而劳动者的起诉权利不受影响。”北京市二中院一位法官对记者说,“另一方面,它还可以限制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诉权,利用程序拖垮劳动者的情况。”

  而北京市仲裁委原仲裁员孙鹏告诉记者,实践中,更多的情形是法律法规对“小额仲裁案件”的表述,既未表明是依据请求数额还是裁决数额,因此各地仲裁机构和法院根据不同的理解做法不一,导致有的案件仲裁机构下达的非终局裁决被中级法院认为应属终局裁决,有的案件仲裁机构下达的终局裁决在中级法院不被认可。

  因此,“应尽快明确以裁决数额而不是请求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均可适用‘一裁终局’”。孙鹏说。记者 杨召奎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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