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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岁老人做公证:弥留之际是否抢救 三儿子说了算

2017年05月26日 14:54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 
92岁老人做公证:弥留之际是否抢救三儿子说了算
    据了解,这份公证书也是成都公证处所办的首例意定监护公证

  想法

  “我现在找到公证处,主要是看能否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老三这样的权利,即在我万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老三能够代替我进行相关处置,别的兄弟姊妹也无话可说。总之,我希望他们即使在我走了后,也能和和睦睦。”

  办/法

  一位成年人在没有丧失掉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即可提前意定某一天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

  不过,对意定监护的规定,目前都是很原则性的概括性规定,没有任何的实施细则。

  前两天,成都公证处接待了一位特殊客人。老人家虽然已经92岁了,但思维还很清晰。老人担心万一哪天变糊涂了,家人会把自己送到养老院。另外,弥留之际抢不抢救?怎么抢救?那也是一个问题。毕竟,自己躺在病床上,可能话都说不出来了……

  老人的要求,给公证处摆了道难题。根据老人意思,他实质是想未雨绸缪,在自己还足够清醒时,先确定下监护人。未来一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确定的监护人即可代行监护职责。

  成都公证处经过四天的讨论和严密论证,最终以意定监护公证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据了解,这也是该处所办的首例意定监护公证。

  老人的担忧

  不愿意去养老院生活

  因为年纪确实大了,张大爷最先通过电话这一方式,和成都公证处取得联系。

  公证员刘蓉印象深刻,交流中,张大爷表达了某种担忧。老人不愿意去养老院生活。

  在和张大爷深入交流过程中,刘蓉了解到,5名子女中,老人最信任,也觉得最放心的是小女儿和三儿子。不巧的是,小女儿即将出国。在这一情况之下,老人表示,他想把这些事儿托付给自己的三儿子,“他最孝顺,肯定能完全按照我的意思办理。但在此之前,最好不要和家里的任何一名子女沟通。避免彼此之间有什么猜忌。我现在找到公证处,主要是看能否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老三这样的权利,即在我万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老三能够代替我进行相关处置,别的兄弟姊妹也无话可说。总之,我希望他们即使在我走了后,也能和和睦睦。”

  公证处的努力

  意定监护,更充分保障选择权利

  此前,我国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监护类型。但这两种监护,被监护对象要么是未成年人,要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经过四天时间的讨论和严密论证,公证处最终在2015年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中找到依据。

  其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则将这种监护由老年人扩大至所有成年人。一位成年人在没有丧失掉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即可提前意定某一天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

  缺乏细则

  意定监护公证摸索中前进

  四天的研讨中,除了寻找相关法律依据外,公证处还需直面这样一个问题——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内对意定监护的规定,目前都是很原则性的概括性规定,没有任何的实施细则。另外,这也是公证处办理的第一起意定监护公证,一切无章可循,全都只能摸索前行。

  在讨论解决了意定监护公证相关法律问题和细节操作问题后,考虑到张大爷上了年纪,刘蓉带上助理人员带上打印机、照相机、摄影机等办公设备,赶到张大爷家。

  在公证员见证下,张大爷明确,自己的三儿子成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即使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家人也不要将其送到养老院,另外,生命弥留之际,是否抢救,如何抢救等一系列问题,一切均由老三做主。通过询问、记录、起草文书、拍照等一系列工作后,按照张大爷意思,公证员为其办理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刘蓉介绍,该起意定监护公证还有另外一个特殊之处,“担心影响子女关系,张大爷明确公证机构暂时不要去惊扰他的子女。因此,作为老人的第三子,也就是老人选定的意定监护人,虽然老人此前和他沟通过,但实际上老人和三儿子之间也没有一个成文协议。因此,这个意定监护公证看起来更像是老人单方面的一个声明。该声明的法律意义在于,意定监护属附条件协议,一旦条件达成随即生效。换句话来说,一旦老人某天丧失掉民事行为能力,老人的第三子即可以因该意定监护公证成为老人的监护人并以此对抗其他法定监护人。从法律上讲,意定监护人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监护人。”

  不过,刘蓉也表示,由于意定监护属于全新的东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肯定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如何判断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等。”由于《民法总则》今年10月1日才会生效,公证书中并未直接引用《民法总则》条文。法律依据中,相关表述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和参照《民法总则》立法精神。

  专家观点

  意定监护实践中 可类推法定监护执行

  针对意定监护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力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可以以类推法定监护的方式解决。

  在张力看来,意定监护目前在受托人上不存在问题,“所有的自然人和一些具有法定监护职责的政府机构,都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现在让公证机构头疼的,可能恰恰在于委托人。意定监护的被监护对象必须是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形成意定监护,如果已经丧失行为能力了,那就不存在意定监护一说了,因此,首先需要医疗机构对被监护对象进行行为能力的鉴定。另外,监护人什么时候可以介入,介入的时间和条件,又需要专门机构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张力表示,要很好地解决这两个问题,一是意定监护协议中最好有专门的条款明确,“如果将来我的行为能力状态经某某机构判断存在问题,意定监护自动生效。其次,最好由类似于老龄委这样的第三方出具格式合同,并由这样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去监督意定监护的执行。”

  另外,对于意定监护人可能出现的履约不力或者毁约问题,张力表示,可以类推法定监护,“现实中,法定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撤换监护人。意定监护人也一样。”(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摄影报道)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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