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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两起中学生伤害致死案 凶手平时带刀上学

2017年06月01日 10:4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2017年度防治校园暴力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3起由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引发的暴力案件。

  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汤某因琐事与邻班同学邱某(2000年12月28日生)发生口角、推搡,汤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在邱某脖子处。邱某要求同学喊人收拾汤某,王某遂电话邀约被害人刘某(2000年9月9日生)放学后教训汤某。

  当日下午4时许,刘某等人先后来到学校围堵汤某,刘某向汤某下腹部踹了一脚,汤某遂用水果刀捅入刘某右腹部,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汤某主动投案自首。汤某的家人自愿赔偿被害方50万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汤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汤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汤某的家人主动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汤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被告人程某(2000年7月2日出生)与被害人陈某(殁年17周岁)均为高二学生,因琐事关系不和。2016年10月15日7时10分左右,被告人进入教室门时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双方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手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戳伤被害人右颈部、左肩处等部位,致其大量出血后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实施了抢救措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的父母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对被告人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5年。

  2017年2月2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陶某(2001年9月24日生)课间用粉笔头砸中张某(被害人,男,16周岁),两人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其间,陶某用折叠刀捅刺张某左胸部、左侧胸背部等部位。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陶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陶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陶某持折叠刀伤害他人重要部位,应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记者了解到,3起案件均为中学生作案,均是典型的由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引发的暴力案件,被告人既是犯罪的实施者,也是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加害者。

  办案法官认为,3起案件的依法处理对于遏制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首先,青少年心智不成熟,逆反心理较为严重,不能理性控制情绪,合理解决冲突。几名被告人逞一时之勇,断送美好前程,给双方家庭以沉重的打击。

  其次,家长监管责任缺失。上述案例中,汤某常年随爷爷生活,父母在外地工作,临近中考才辞工回家;陶某父亲正在监狱服刑,母亲在外打工,其一直跟随奶奶生活,家长监管责任缺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再次,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3名被告人平时均有随身带刀到学校的表现,学校如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许可以避免惨案发生。

  最后,生命教育、法治教育重视不足。学校、家庭、社会应当将生命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作为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少年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意识,切实防范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

  本报南京5月31日电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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