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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冒用媒体名义办高校招生咨询会 接待者闪烁其词

2017年06月01日 15:49 来源:长春晚报 参与互动 

   这份邀请函上,《长春晚报》“被协办”。摄影 石天蛟

  长春晚报记者 海涛

  未经《长春晚报》授权,却打着媒体的旗号进行宣传高校招生咨询会。近日,中国阳光招生网主办,北京兰格文化传播公司、吉林省天元教育公司承办的“2017年吉林省南部城市(四平、辽源)高校招生咨询会”遭到了众多高校和家长的质疑,5月31日,记者调查此事并揭穿其神秘面纱。

  宣传 与媒体有合作

  “请问贵报与中国阳光招生网、北京兰格文化传播公司、吉林省天元教育公司组织了‘2017年吉林省南部城市(四平、辽源)高校招生咨询会’吗?”5月31日上午,长春某高校宣传部负责人张先生致电本报热线称,近日,他们接到了“中国阳光招生网”的邀请函,邀请函上称是与“长春晚报”联合举办的两场高校招生咨询会,每场的费用为1500元。

  张先生表示,他们对《长春晚报》非常信任,不知道这次高校招生咨询会是否为《长春晚报》协办,如果是与《长春晚报》联合举办的高校招生咨询会,他们将会前去参加。

  同时,四平市的刘先生也向本报咨询了此事。“我们也接到了邀请函,地点在四平一中的体育场,这场高校招生咨询会和你们有关系吗?”刘先生表示,虽然他们在四平市,但每天都会在网络上阅读《长春晚报》数字报,对里面的新闻都非常认可。

  “《长春晚报》创刊已经28年了,是党报下属的子报,如果是你们协办的招生咨询会,可信度会非常高。”刘先生称,现在各种高校招生咨询会非常的多,他们都会选择性的进行参加,如果是“长春晚报”协办的高校招生咨询会,他们是一定会参加的。

  真实 报社从未进行授权

  当日上午,记者看到“中国阳光招生网,2017年吉林省南部城市(四平、辽源)高校招生咨询会邀请函”上声称:2017年高校招生工作已经拉开序幕,为了帮助各高校与广大考生之间建立起沟通交流平台,使广大考生能够更全面、更直接地了解各高校的招生政策、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合理地填报志愿。由中国阳光招生网主办,四平、辽源等地教育系统相关部门协办,北京兰格文化传播公司、吉林省天元教育公司承办的“2017年吉林省南部城市(四平、辽源)高校招生咨询会”定于2017年6月11日—12日(星期日、星期一)举办。举办地点分别是四平市和辽源市。

  同时,在“邀请函”的下面还用黑体字标注:主办单位:中国阳光招生网。承办单位:北京兰格文化传播公司、吉林省天元教育公司。协办单位:长春晚报。

  对此,《长春晚报》相关负责人表示,报社从未组织过类似的活动,也未授权中国阳光招生网、北京兰格文化传播公司、吉林省天元教育公司等单位进行招生事宜。

  暗访 接待者闪烁其词

  当日上午,记者以长春某高校相关负责人的名义拨打了该“邀请函”上所留的电话号码,咨询相关参与事宜。一位自称是北京兰格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人员的侯姓男子表示,如果要参加此次高校招生咨询会必须要先汇款,因为存在特殊的原因,目前场地可能会发生变更,转到公司所在的地址,但生源肯定会给予保证。“因为场地发生变更,到会的家长人数会有很大的影响,但我们会建立微信群和QQ群,会有4000位家长参加到群内。”

  “我看到咱们协办单位是《长春晚报》,届时会在《长春晚报》上刊登吗?”针对记者的咨询。侯先生表示,之前他们确实联系过《长春晚报》,但现在还不能确定是否能刊登。

  侯先生称,他们已经联系了《长春晚报》,但会有一定的变数。如果要求在报纸上刊登,他们没法进行保证。

  调查 中国阳光招生网也未授权

  当日9时30分许,记者针对此事咨询了位于北京的中国阳光招生网。据该招生网相关负责人沈阳介绍,北京兰格文化传播公司确实邀请过他们参与此次高校招生咨询会,但网站没有同意与该公司进行合作,也未授权北京兰格文化传播公司以他们的名义举办此次高校招生咨询会。“如果不是接到你们的电话,我们还不知道此事呢。”沈阳表示,他们会派相关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造成影响的话,他们会追究对方的责任。

  位于四平市的吉林省天元教育公司的一位男性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没有和《长春晚报》联系过,此次高校招生咨询会与他们也没有关系。

  自称 与报社管理人员有商议

  当日10时30分许,记者再次拨打了邀请函上的电话,并表明了身份询问具体事宜。侯先生表示,他是公司负责接待的人员。“之前,我们与《长春晚报》的一名管理人员进行了联系,经过商议,这名管理人员答应我们,如果高校招生咨询会办下来会给提供一个位置,我们才写上去的。”侯先生称, “当时与《长春晚报》的管理人员沟通时,确实有过这方面的商议,毕竟这是一件互利的事情。”侯先生表示,因为这件事情不是他联系的,其他事情就不是很清楚,但会针对此事向领导反映这件事情。

  冒用 侵犯报社名誉权

  针对此事,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的张新峰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张新峰律师称,该邀请函的相关单位行为已冒用《长春晚报》的名义,侵犯了报社名誉权。根据该法规定,被侵权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邀请函上的相关单位存在冒用《长春晚报》的名义去欺骗他人,在虚假宣传中获取非法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数额达5000元以上,还可能涉嫌诈骗罪。”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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