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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尸体被抛入黄河灭迹 嫌犯终审被判死缓

2017年07月12日 10:5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虽然被害人的尸体没有找到,但由于关键证据相吻合,再加上被告人的口供,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刚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黄刚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人黄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尸体抛入黄河灭迹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刚于2014年3月30日22时与朋友喝完酒后回到小区,在途中看到20岁的被害人张某独自一人在家看电视,遂敲门进入张某家中,坐在沙发上抽烟、喝水,与张某聊天。到31日零时左右,因与张某发生争执,黄刚遂用胶带将张某的嘴、双手、双脚封绑,并将张某抱扛到附近单元自己的家中。黄刚撕开封绑在张某嘴上、身上的胶带后,张某呼喊挣扎。黄刚怕被人发现,遂上前用手、枕头捂住张某口鼻,致使张某窒息死亡。

  黄刚见张某死亡,便将张某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及戴在手腕上的黄金手镯拿走。而后,又潜入张某家中,将张某放在床头柜里的两条金项链、两枚金戒指盗走。当日下午,黄刚将张某尸体先用被罩装裹,再用床单将现场可能遗留有张某痕迹的毛巾等物连同张某尸体一起,塞入租借的一辆比亚迪S6越野车后备厢内,驾驶车将张某的尸体运至中卫市常迎浮桥西侧的黄河边,抛入黄河灭迹。

  2014年4月4日,黄刚将所盗黄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到银川变卖,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手表、衣服等物。黄刚将张某手机内的SIM卡扔掉后,手机自己使用。经鉴定,黄刚所盗物品共计价值3.45万元。

  另查明,2014年3月31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母亲向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报警,称女儿失踪。该局遂立案侦查,并于4月1日对张某的住所进行现场勘查,在客厅提取到三枚烟蒂及纸团等物品。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法医DNA鉴定并比对,与黄刚的DNA比中。8月22日,黄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扣押被害人张某的白色三星手机一部,以及用变卖的金首饰款项购买的手表一块。

  间接证据锁定犯罪

  针对庭审中,黄刚及其辩护人提出黄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指控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经查,除被告人供述外,本案没有能够单独证明黄刚犯有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直接证据,但现有间接证据均能与黄刚的供述相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锁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第一,收集在案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烟蒂及DNA检测结果等证据,直接证明了黄刚进入被害人家中方式以及进入后抽烟等情况,与黄刚供述的通过敲门进入,进入后在现场抽烟、喝水等情节相印证;第二,黄刚供述中关于被害人张某的失踪时间、失踪地点、失踪时衣着特征以及其在张某家中与张某聊天时,张某与他人通电话的部分内容,张某家有带字胶带,张某失踪后张某家中收到黄刚假借张某名义发来手机短信等情节,与收集在案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的证明内容相印证;第三,黄刚租借汽车的有关证人证言、黄刚居住小区视频监控等证据,与黄刚供述中其杀害张某后为抛尸灭迹使用车辆及抛尸时间相印证;第四,收集在案的电子围栏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出黄刚犯罪后的动态、静态运行轨迹,与黄刚供述的犯罪后借车运尸、黄河边抛尸、归还车辆、乘车前往银川销赃等活动的运行轨迹相吻合,印证了黄刚有罪供述的真实性。电子围栏数据再现了黄刚关于借车运尸、抛尸所行走的路线、所经过的地点的运行轨迹,与其供述的借车运尸、黄河抛尸的行走路线相印证;第五,6名证人的证言,均证明黄刚在其本人自愿的状态下,亲口向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讲过其杀害张某及盗窃的犯罪事实,印证了黄刚供述的真实性;第六,黄刚供述,其将被害人张某尸体抛弃时,从其手腕上撸下了张某佩戴的黄金手镯,后连同盗窃的其他黄金首饰一起在银川市变卖销赃。该事实与证明黄刚盗窃犯罪后前往银川销赃变卖黄金手镯的证据相吻合。黄刚对其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的故意杀人犯罪与盗窃犯罪是相伴相生、割裂不开、有机联系的整体。综上,黄刚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纳。

  一审法院宣判后,黄刚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盗窃罪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宁夏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据以定案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与本案存在关联,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黄刚的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共同指向黄刚故意杀人、抛尸灭迹、盗窃并变卖赃物这一特证事实,不存在刑法解释的矛盾,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刚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申东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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