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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挖坑不设防路人掉落溺亡 家属起诉单位担责

2017年08月08日 16:01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二十多岁的男子许明(化名),家住新站区漕坊居委会。 2015年11月17日,他不幸跌落一施工现场的水坑溺亡。事发后,其父母诉至法庭,要求辖区居委会及承包土地的农业公司赔偿。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承包地上挖坑男子雨天溺亡

  2012年春季,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漕坊居委会将其辖区内一些土地,出租给安徽某某蔬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农业公司)。农业公司将承包地内的洼地进行挖掘,形成了水坑。

  2015年11月17日,住在附近的许明冒雨前往附近一修路现场查看,在路过该水坑边时,不慎跌落水坑溺亡。许明父母称,因农业公司在承包地取土挖掘形成水坑,而且周围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围栏,最终导致儿子身亡。因此,农业公司应对此事负责,辖区居委会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许明父母要求二者给予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居委会辩称,事发的水塘是农业公司施工挖掘形成的,居委会并未挖掘。

  死者家人起诉两涉事单位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水坑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存在安全隐患。居委会未督促农业公司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对农业公司挖掘的行为予以制止。农业公司在承包地内将无法蓄水的洼地加深至五六米,制造了行人落水的危险,且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对许明的溺亡有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许明应对雨天在水坑边行走可能存在的危险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所以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确定许明自行承担20%。而居委会将涉案水坑所在土地出租给农业公司,对承租人超出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行为既未制止,也未督促设置警示标志牌,应对许明溺水死亡的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据此判决,农业公司给付赔偿款25万余元,居委会给付赔偿款10万余元。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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