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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医院不得限制患者到药店购药

2017年09月13日 14:53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 

  医院不得限制患者到药店购药

  要主动提供处方,严禁“指定药店”

  记者 何佳媛

  福州晚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将逐步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严禁医师介绍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

  省政府办近日发出《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实行特殊病种等门诊患者在医保定点药店购药,享受和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同等的医保报销政策;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药品回扣,严禁药商以回扣、财物等方式进行促销,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防范和遏制商业贿赂。

  《意见》要求各地要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医院院长相应的管理责任。

  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

  我省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此外,我省还将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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