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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微博内容著作权归属”:应归用户而非平台

2017年09月17日 02:15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微博内容著作权应归用户而非平台

  ■ 观察家

  UGC的著作权属于原作者,不是平台企业的“资产”,利用UGC的前提应是尊重用户的法定权利。

新浪微博对内容版权归属的说明。图片来源:新浪微博社区管理官方微博
新浪微博对内容版权归属的说明。图片来源:新浪微博社区管理官方微博

  9月16日凌晨,新浪微博向所有用户推送了一条弹窗通知,单方面宣布:“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微博内容”。还让用户“二选一”:要么同意协议,将原创内容的版权归属于微博,要么就不能使用微博。

  一时间微博用户炸开了锅,很多用户认定这是“卖身契”:明明是自己原创的内容,独家版权却归微博;以后授权第三方使用,居然还要通过微博的书面许可。还有人质疑:“拿喇叭放个歌,喇叭就有版权了?”“你给用户著作费了?”

  16日下午,微博方面又做出解释,承认著作权属于原作者,微博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又强调“但是未经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是不能允许的。”

  至此,微博这次“著作权门”剑指何方,已经很清楚了。

  事件背景是,有些自媒体平台日益“微博化”,进入微博原本独占的“社交-短内容”生态中。有的平台推出的产品,跟微博旗下的微博内容、秒拍、微博问答等形成了直接的卡位竞争。前不久,微博就跟某自媒体平台发生正面冲突:该平台希望用户将微博上的内容自动同步到自家的“短内容”业务上,微博则以关闭其数据接口的方式反击,前者尔后拒绝用户用微博账号登录。

  自媒体时代仍摆脱不了“内容为王”的铁律,各平台对于优质UGC(用户生产内容)的争夺,已进入白热化状态。

  但平台竞争不应背离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要明白,UGC的著作权属于原作者,不是平台企业的“资产”,利用UGC的前提应是尊重用户的法定权利。无论社交平台还是自媒体平台,都不该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攫取本应属于用户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汇编权等,该权利不属于发布平台。

  微博只是提供了发布平台,并不享有著作权本身,就像墨水厂不能因为作家用了自家的墨水写了作品,就说作品是他的一样,或者说,觉得自己能要求作家“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墨水写的内容”。

  本质上,微博这次单方修改的用户协议,是无效的,违背了民法的“当事人意思一致”原则,也不能用来约束用户。从《合同法》看,这次微博官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属于无效合同。从《著作权法》角度讲,强行要求作者进行无偿的著作权转让,于法无据,也侵害了作者作为著作权人相应的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

  从情理上讲,著作权基础上的财产权被分割,平台却无需支付给用户半分钱的授权费用,这是损网民以利平台,难怪网民对此不待见。

  眼下微博为了应对汹汹民意,对“通知”做了些“让步性的解释”,但仍未松动“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的不合理要求。无论此举是否基于商业竞争目的,这或许都是在开启平台试图垄断用户著作使用权的恶例。

  这并不可取:平台要争夺UGC,必须尊重作者的著作权,这是本,不能忘。

  □沈彬(媒体人)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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