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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花盆砸坏轿车 多名业主成被告两人被判担责

2017年09月19日 11:52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 

  天降花盆砸坏轿车 楼上多名业主成被告

  最后法院判两户业主需承担责任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去年7月份的一个早晨,合肥市青阳北路青阳新村某栋3单元,一辆停在楼下的轿车被一坠落的花盆砸中受损。由于这个肇事花盆没人认领,车主一气之下将楼上的多名业主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有住户被判担责,有住户被判免责。

  [事发]花盆坠落砸车楼上4户成被告

  2016年7月9日早上,管某某发现自己位于小区某栋3单元门口的银色斯柯达轿车被一花盆砸中,五里墩派出所民警经现场了解得知,轿车被楼上花盆坠落砸中,无具体侵权人。民警告知管某某自行固定相关证据,到法院诉讼。

  维修车辆花了9550元。管某某认为,车辆停放在住宅楼北面3单元楼下,距离该栋楼西边相邻4单元较远,而相邻2单元房屋朝这个方向无窗户,因此判断肇事者最可能是3单元住户。而3单元1楼的住户楼层低不可能坠落花盆砸车,2楼是管某某自己居住,据此,管某某将位于该单元3楼(包括3楼)以上的4户诉至蜀山区法院,要求赔偿他维修车辆费用。

  [责任]法院一审判两户免责两户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管某某车辆受损,虽经公安机关调查,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所以应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予以补偿。车辆停放在3单元窗户下,相邻4单元和2单元因楼房结构情况,可排除楼上住户侵害可能。 3单元2楼是管某某居住,按常理可排除自行实施侵害的可能性;6楼房屋安装了防盗窗,因此6楼业主可不承担侵权责任;5楼的房屋已出租,业主本人不在楼上居住,不可能实施侵害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因管某某不主张5楼房屋的承租人承担责任,该户应分担的补偿份额应由管某某自行承担。

  5楼、6楼业主不承担责任,因此3楼、4楼的业主应对管某某的损失承担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因为管某某车辆紧靠居民住宅楼随意停放,影响业主正常通行,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确定管某某对其自身过错承担40%的责任,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承担60%的责任。

  管某某车辆维修共花费9550元,除管某某应自担5楼住户相应补偿份额外,3楼、4楼业主应按户补偿管某某损失1910元。据此判决,这两户各补偿管某某车辆损失1910元。

  [上诉]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单元4楼业主不满一审判决上诉称,夫妻两人居住在该小区多年,她年纪大,近年来一直生病在家,腰部患有重症,长期躺在床上,而且眼睛患病视力非常差,所以无法实施侵害行为。而事发当天早晨爱人还没有从单位回来,所以她家无法实施侵害行为。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4楼业主虽称事发时她丈夫在单位上班未回家,其本人患重病,但没有证据证明,且即便事发时仅有她一人在家,她生病也未达到卧床不起的程度,结合她家房屋窗户未封闭,且窗外装有搁置架,并不能排除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 张剑)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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