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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车起纠纷司机殴打乘客致死 公司:可补偿但不赔偿

2017年11月14日 15:3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通过“滴滴”约车 乘客与司机起纠纷 司机殴打乘客致死

  死者家属状告“滴滴”公司

  先是言语不和,继而发生争执,去年8月9日晚,滴滴司机张某某用拳头击打醉酒乘客董某某头面等部位,致使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今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一审获刑13年。

  今天上午,关于此案的民事纠纷在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死者的妻儿向张某某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滴滴公司)索赔各项损失119万多元。

  ▶庭审现场

  “滴滴”:可补偿但不赔偿

  原告许某、董某是死者董某某的妻子与儿子,今天上午二人未出庭,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被告张某某,今年36岁,山东省新泰人,小学文化,案发前系滴滴公司的注册司机。经法庭传唤,张某某无故不到庭,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去年8月9日晚,董某某使用滴滴公司网约车平台手机软件“滴滴打车”电召“滴滴快车”,目的地是一家酒店。车辆行驶过程中,滴滴公司安排的司机张某某对董某某进行挑衅辱骂,到达目的地附近后,又对董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其昏迷,后董某某被送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车辆离酒店还有100多米,隔着一条马路,张某某就结束了订单,之后,看到董某某倒地,张某某接新单驾车离去,怠于施救。”

  原告认为,滴滴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其缺乏有效的服务培训,未能有效约束张某某的服务水平及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滴滴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19万多元,张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前的刑事审判时,张某某称自己此前是一名货车司机,刚注册滴滴司机一个多月,没有能力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今天的庭审中,被告滴滴公司答辩称,司机和乘客的打斗是在结束订单之后,是司机的个人行为,而且双方的打斗是在车辆之外的道路上,此时客运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滴滴公司没有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张某某没有能力赔偿,滴滴公司可以从人道主义立场对原告进行补偿,但不赔偿。”

  截至记者发稿,此案还在审理中。

  司机张某某和乘客董某某的矛盾是否如原告起诉书所言,二人到底为何发生争执?张某某的殴打和董某某死有何关系?北京市二中院对于此案的一审刑事判决,对这些事实进行了查明和认定。

  ▶案情回顾

  司机拳打乘客致死

  据董某某的朋友证言,案发当晚,董某某聚餐饮酒。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鹿鸣苑小区北门外路面南侧机动车道上,张某某因琐事与乘客董某某(殁年46岁)发生争执,后使用拳头击打董某某的头面部等部位,打掉董某某的两颗牙齿,并导致董某某在饮酒状态下,头外部受外伤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对用拳击打被害人头面部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系因被害人酒后对其辱骂殴打,其不得已反击才殴打被害人;被害人死亡与醉酒有关,不应系其殴打所致。

  车上发生的事,目前只有张某某一个人的供述。“我发现那个男的喝多了,躺在我的后座上,脚蹬着我的车门子。”张某某说,“到达目的地后,我叫醒了睡觉的董某某,他说着乱七八糟的话,拿着东西下车之后就要打我,我躲过去,他不依不饶,还要打我,我实在忍不下去了就还手打他,就用拳脚打的,没两下他就躺马路中间了。”

  后张某某驾车离开,开始下一单派活。围观群众报警。第二天,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刑事判决

  司机一审获刑13年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监控录像能清晰明确证明张某某上前用拳击打被害人的头面部并致被害人倒地的事实,证人证言也能相互印证。

  张某某在双方争执中明显处于强势地位,在董某某下车后,其有能力和条件不与董某某争执而离开却未如此,其伤害董某某的直接故意明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外,尸检鉴定意见书明确证实,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据悉,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本报记者 张宇 J223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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