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非法猎捕猫头鹰 七旬老人获刑

2017年11月15日 12: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上杭11月15日电 (袁英)保护珍贵动物人人有责,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福建省上杭法院15日披露,该院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猫头鹰资料图。
猫头鹰资料图。

  七旬老人罗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间在上杭县蓝溪镇蓝溪村一株大榕树下捕获一只“大头猫”鸟,并在该村“岌背”山场用网捕获三只“米鸡”鸟,一并宰杀后送给侄儿食用,存放在侄儿冰箱内被群众举报。

  经鉴定,“大头猫”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短耳鸮”,也叫短耳猫头鹰。经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证明三只“米鸡”为苦恶鸟,属一般保护鸟类。2017年7月13日,罗某主动到森林分局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短耳鸮”一只,一般保护鸟类“米鸡”三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编辑:孙静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