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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新规明确律师可单独见监狱在押罪犯

2017年12月12日 11:38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律师可单独见监狱在押罪犯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昨日,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司法部于日前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新规取消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人数限制,明确律师可单独会见。此外,新规还指出,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犯,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多条投诉渠道保障律师执业权

  与2004年印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相比,新规一系列变化非常亮眼,自公布后受到律师界广泛好评。新规出台后,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这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相一致。

  新规还扩大了律师代理范围,并在律师会见时间、人数等方面作出便利修改。代理范围方面,新规增加“其他案件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等内容;会见时间方面,新规要求“监狱在收到律师提交的材料后,能当时安排会见的,应当当时安排”。

  另外,新规更注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明确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向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修改回应近年来社会关注重点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称,原规定自2004年颁布实施,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有关法律修改和政策出台,原规定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工作的实际需要,如律师代理范围较窄、律师人数限制、律师救济措施不明确等。

  为此,司法部新一届党组就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次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出台了新规。这次修改让规定做到与现行法律相一致,也对近几年律师、监狱以及社会各界关注关心的问题逐一做出了明确规定。

  焦点1 加强会见安排时效要求

  条款变化

  ●2004年旧版

  第六条 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2017年新版

  第八条 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此次修改在会见方面做了更多便利化的安排。新规第三条规定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原规定没有罪犯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律师的规定,给律师会见带来了很多麻烦,新规定第四条规定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在会见时间上,原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新规第八条加强了会见的时效要求:增加“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的规定,更加方便律师会见。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告诉记者,因为2004年的规定只笼统地要求应当在48个小时内安排会见,导致个别监狱故意拖延至48小时内才安排会见,而规定的这一调整明确了及时安排会见的要求。

  “与2004年的暂行规定相比,出现了许多新的、积极的变化,吸收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近年来颁布的关于保障律师权利的相关司法文件中的内容,更加注重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值得充分肯定。”

  焦点2 取消律师会见人数限制

  条款变化

  ●2004年旧版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

  ●2017年新版

  第九条 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原规定要求会见时一般应有两名律师。这一规定导致其成为近年来律师针对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

  因此,此次修订不再保留会见律师一般应由两人参加的限制,而修改为“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就新规的这一变化,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法》也没有限定委托律师必须是两人。修改后保证了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的一致性。

  毛立新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一变化相当于不再强制要求必须两名律师会见。

  “根据2004年的规定,实践中基本上都要求两名律师同时会见,这给律师会见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有时只能在当地临时雇一个律师。这一调整让新规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趋于一致,律师会见会更加便利。”毛立新说。

  焦点3 律师会见不派警察在场

  条款变化

  ●2004年旧版

  第十一条 监狱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2017年新版

  第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新规关于“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的内容最受关注。

  对于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这种情况适用于律师会见狱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之所以不被监听,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最终确定有罪,此时监狱在押罪犯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两种身份于一身,为了保障控辩平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不过,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大多数情况是代理申诉、代理处理民事事项等,这种情况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因为在押罪犯已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经消失,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罪犯在监狱服刑属于刑罚执行阶段。

  为确保监狱、律师安全,新规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派警察在场主要考虑安全因素。

  毛立新说,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不得派员在场的要求,早已被刑诉法确认,看守所会见基本已经落实,但在监狱会见在押犯时完全落空,新规对此作出明确“是一大进步,但也没有彻底解决,对于服刑的罪犯还可以监听,其实并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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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委员两会提案被采纳

  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为新规的出台感到高兴。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他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规定》的提案。

  施杰在这份提案中称,“目前各地纷纷出台律师代理申诉的规定,全面推动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向前发展。然而,对于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代理律师常常需要面对如何才能到监狱会见服刑人员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律师如何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规定不完善,导致律师会见不便,代理申诉难。”

  之后,施杰列举了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包括建议明确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律师;建议增设律师会见室,保障律师会见不受监听;建议修改律师会见人数的规定,“明确律师可单独会见也可以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与会见。”

  今年7月11日,司法部答复施杰,针对你们提出的修改《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议,我部在该法修改草案已予以考虑;你们提出的律师代理申诉权、设立律师会见室、会见程序、会见人数等方面建议,很有针对性。

  答复最后,司法部表示,“我部在《暂行规定》(即《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修订过程中将认真研究,并结合监狱工作实际予以采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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