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在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拍视频泄愤 已被拘

2018年03月08日 11: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3月8日电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8日通报称,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录制视频寻衅滋事的男子,被南京警方行政拘留8日。

12月14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次日,大批民众前往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铭记历史,缅怀30万遇难同胞。<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发 泱波 摄
资料图:民众前往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缅怀30万遇难同胞。中新社发 泱波 摄

  南京市公安局称,经查:孟某某,男,35岁,上海市人,曾因在微信群中发表“南京杀三十万太少”、“侮辱了怎么样”、“杀少了”、“才三十万而已”等言论,于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5日。

  3月3日下午,孟某某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内镌刻着“遇难者300000”等纪念性文字的灾难之墙前,拍摄包含有侮辱性语言和低俗词句的视频并上传网络,侮辱向上海警方举报以及批评他的网友,挑衅公众良知和正义感,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案发后,孟某某于3月5日主动到上海市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3月3日其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内的违法行为,并通过个人新浪微博发布道歉声明及“关于南京事件的悔过书”。

  南京市公安局称,鉴于孟某某六个月内曾受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在调査期间表示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决定对孟某某行政拘留8日。

  据此前媒体报道,3月5日,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发表声明,称这种行为“太嚣张”,纪念馆“予以谴责”。

【编辑:周驰】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