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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有各种欠费还损坏屋内物品

2018年06月22日 15:53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 

  租户有各种欠费还损坏屋内物品

  本报讯(记者 韦薇)租户欠交半个月房租,两个月的物业费、清洁费、水费、公摊水电费和三个月的电费等,而且还把部分家具及墙壁弄坏弄脏。无奈之下,房东覃某将租户陈某起诉至法院以此维护权益。日前,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陈某向原告覃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等。

  2015年8月18日,覃某与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某承租覃某的房屋。双方约定,租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每月租金2700元,按季度支付,并于每季度到期前10日内支付下季度的房屋租金等。

  2017年春节过后,陈某仅交纳房租至2017年4月19日,在欠了半个月的房租后于5月3日搬走。而当覃某去收房时,才发现陈某仍欠其两个月的物业费、清洁费、水费、公摊水电费和三个月的电费等。另外,部分家具及墙壁被弄坏弄脏,其中覃某花费3000多元定做的两张带书架的连体电脑桌也被人为破坏。之后,覃某花10多天时间及3000元维修费对房屋进行维修。

  直到2017年6月11日,覃某才将房子重新出租,损失了52天的房租和1350元的中介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覃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重新装修房屋、维修家电家具人工费及材料费,所欠的物业费和水电费,以及人为锯坏无法修复的电脑桌500元等。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覃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陈某向原告覃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物业费和水电费等费用897.77元、房租损失4590元。驳回原告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原告部分诉请

  法院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覃某依约将租赁房屋交给被告陈某使用,陈某应该按时交纳房租及各项费用,并有义务爱护屋内设施。陈某仅交纳房租至2017年4月19日,并于5月3日擅自退租和搬离涉案房屋,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覃某对此享有法定解除权,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予以支持。陈某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欠交租金及各项费用,中途擅自退租,根据相关规定,覃某主张陈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误工费问题,被告虽违反了双方约定提前退租,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原告因监工房屋装修及带客户看房所导致的误工费并非合同履行后的可获利益,也不属于双方订约时可预见的损失,况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损失实际产生,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请人重新装修房屋、维修家电家具的人工费及材料费、配件费共3000元,但原告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重新装修的家具家电是否为被告故意损坏及损坏程度,不能当然排除租赁房屋内的家具家电损坏系租户正常使用情况下产生的合理损耗,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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