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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股拟向外来人才开放

2018年06月28日 11:2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募集股拟向外来人才开放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畅)《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前日正式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据悉,《草案》聚焦目前深圳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治理、监管等问题。为加强引进人才、促进村集体经济升级转型,拟规定募集股将向外来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以及战略投资者开放。

  公司可按规定回购股份

  在股权方面,考虑到合作股继承、质押问题等争议较大,《草案》对于合作股是否能继承、质押未作规定,继续规定合作股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转让,增加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对股东去世等情形“回购股份”。

  集体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归集体享受股利利益的股份。为了赋予集体股表决权和提案权,规定集体股代表可以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以其股份行使表决权,将股东大会提案要求由20%以上的股东联名改为持有20%以上的股份。针对集体股一股独大问题,规定可以调整集体股所占比例。

  募集股募集对象放宽

  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原《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规定公司员工可以认购募集股,但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为了维护原有股东的利益,不愿意通过募集方式增加其他股东,几乎都未设置募集股,募集股未能发挥立法预期的功能和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股份合作公司原有的以厂房出租为主的物业经济模式有待转型升级,急需引进各类人才。对此,《草案》将第五款修改为:“募集股是指公司通过募股形式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员工以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即将募集股的募集对象在原村民和公司员工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同时,《草案》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通过配售、奖励等形式赋予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引进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其他人员股份。

  拟设“任职负面清单”

  《草案》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党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股份合作公司中的作用,增加规定公司章程靠前条款应当规定公司党组织的职权和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

  考虑到大多数公司是村民小组改组设立,股东人数本来就不多,普遍反映直接举行股东大会进行决策更便利和高效,《草案》规定的权力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改为“股东大会”。同时,针对少部分公司股东人数较多召开股东大会困难的情况,规定公司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也可以依据章程规定采取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另外,《草案》专门增加一章规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产生、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做实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草案》还将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负面清单。在任职期间出现“任职负面清单”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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