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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指定送往医院须在现场十公里内

2018年06月28日 13:3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患者指定送往医院须在现场十公里内

  患者及其近亲指定送往医院与急救现场之间路程距离必须在十公里以内。图为深圳急救车出车现场。南方日报记者 朱洪波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在急救送医过程中,患者及其近亲属指定送往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之间路程距离必须在十公里内。”6月27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最后一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条例最终获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立专科医院纳入医疗急救网络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彤说,草案此前关于医疗急救网络的组成,只规定了市急救中心、公立综合医院和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没有规定公立专科医院能否作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加入医疗急救网络。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公立专科医院也纳入医疗急救网络,这一意见被采纳,规定“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

  不过,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医疗机构无论公立还是民营,都应当平等地承担医疗急救的基本社会责任,只要符合相关标准的医疗机构都应当纳入医疗急救网络”的建议未予以采纳。

  “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医疗急救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益性事业,这与公立医院的职责定位是一致的,公立医院应当作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加入医疗急救网络;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平等市场主体,政府主要是通过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政务服务等方式鼓励其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包括医疗急救服务,因此,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协议加入医疗急救网络更为合适。二是对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模式以及法律责任的设定均有所不同,分别作出规定可以使二者权责更为明晰。”任彤说。

  患者病情稳定后可转院治疗

  针对草案里“患者及其近亲属指定送往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之间路程距离限制在十公里以内”的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但人大最终没有采纳。任彤说,医疗急救作为一种基本公共服务,首先要遵循就近、就急和专业的原则,保证患者得到快速救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兼顾患者及其近亲属的意愿,并且在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可以指定医疗机构的同时,也明确了患者伤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以及送院距离过长等几种例外情形。

  “经论证,深圳除了大鹏新区以外,距离每个急救现场十公里路程范围内均有三家以上符合急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且其中至少有一家为公立医疗机构。即便是大鹏新区也能够保证十公里以内有两家符合急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且目前均为公立医疗机构。”任彤说,如果患者及其近亲属希望到其他医疗机构救治的,可以在经过首诊的医疗机构紧急救治,待伤病情稳定后再转至其他医疗机构作进一步的治疗。

  任彤还直言,取消十公里的距离限制固然能够更好保障单个患者的就医选择权,但是长时间、长距离运送急救患者,一方面会占用急救资源,影响对后续其他患者的医疗急救;另一方面由于深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一些患者及其近亲属更愿意指定送往原特区内几家名气较大的公立综合医院,这势必将增加这些医疗机构的负荷,并对全市医疗急救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急救全过程将做记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市急救中心统一受理、统一调度之外,允许医疗机构设立急救电话号码,直接受理患者的急救需求,防止市急救中心成为垄断性管理机构,但这一意见未被采纳。

  “主要是考虑由市急救中心进行统一受理、统一调度能够更好地协调全市医疗急救资源,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的急救服务。如果允许多个调度中心存在,运行中可能出现调度指令冲突,影响医疗急救秩序。不过,条例也从未禁止医疗机构设置服务电话号码,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患者的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急救服务。”任彤解释。同时,“各级学校应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小学学生正确拨打120电话,培训中学以上学生掌握医疗急救基本知识”的内容也被写入条例。

  此外,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均被采纳,包括“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疗机构接收等记录及资料保管工作”,以免发生医疗纠纷,以及“重大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将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活动参加者提供医疗急救服务保障”等。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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