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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举报揭开贩毒旧案

2018年06月29日 09:2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6月25日下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随着法槌落下,一桩隐藏了三年半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进春、刘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聚生有期徒刑十五年。

  证据不足,对一笔贩毒1500克的犯罪事实不予公诉

  时间回溯到两年半前。

  2015年12月,由舟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贩毒案宣判,金某等16名被告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的刑罚。判决生效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却仍心事重重。

  原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一笔刘莎等人贩卖运输15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犯罪事实,仅有一名被告人供述,但无其他证据印证。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未将该笔事实提起公诉。但这笔事实是真的不存在吗?会不会遗漏了什么关键证据?

  转机发生在第二年。

  2016年11月,关押在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的一名服刑人员向狱警举报,其同监室的金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时正在等待死刑复核结果)向他透露了自己与陈聚生和刘莎在2014年11月一同购买1500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而这笔犯罪事实尚未被追究。

  经过立案侦查和网上追逃,2017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将陈聚生和刘莎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押人员举报,受案后发现一名漏犯、一笔漏罪

  因案情复杂,舟山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成立了以检察长黄辉为组长的办案小组。巧合的是,小组成员之一正是两年前那起16人贩毒案的承办人。“刘莎”这个熟悉的名字让她的精神一下子提了起来,与同组检察官一起对案卷材料进行了仔细深入的审查。

  由于关键证人金某将于2017年12月22日被执行死刑,留给检察官核实证言的时间不多,必须争分夺秒。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检察官迅速提审了金某,获取了他的证言,并结合刘莎的供述,发现帮他们联系购买毒品的黄进春未被移送审查起诉。

  而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金某和刘莎还透露了另一个犯罪线索——2014年9月,他们二人与黄进春共同购买了1500克甲基苯丙胺,而这,正是两年前那笔被“疑罪从无”了的贩毒事实。

  不能放纵犯罪。2017年12月11日,舟山市检察院向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漏犯黄进春和另一笔遗漏的贩毒事实移送审查起诉。

  破解办案难题,补强证据锁定犯罪事实

  涉案时间长,缺少关键性客观证据,怎样补强证据,锁定犯罪事实?这是摆在办案小组面前的巨大难题。

  经过多次讨论,办案小组确立了“突出问题、聚焦重点”的办案方向。

  针对因案件事实距今时间较长,几名被告人对部分犯罪事实的记忆不甚清晰的情况,检察官强化言词证据审查,规范采信方法。他们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讯问被告人,整合案件细节线索。他们调取了2015年的案卷材料,重点对其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以及本案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双重审查,甄辨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并将其与其他在案证据相印证,为有力指控犯罪打下基础。

  针对客观性证据缺乏的情况,检察官结合被告人关于贩毒时间、地点、行车路线、毒资支付等细节的供述,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引导补充侦查,同时深挖原案相关证据,收集了手机通话记录、贩毒车辆租赁协议、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轨迹、住宿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客观性证据,充分印证了被告人关于贩毒过程的细节供述。证据锁链就此形成。

  2018年3月9日,舟山市检察院就该案向舟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4月24日,案件开庭审理。舟山市检察院检察长黄辉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舟山市中级法院院长孙公幸作为审判长审理该案。

  开庭前,为确保庭审效果,公诉人再次提审被告人,准确掌握其辩解变化,研究、预测庭审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庭审预案。庭上,为准确有力指控犯罪,公诉人运用多媒体出示案件证据,紧扣事实开展讯问,并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释法说理。

  范跃红 曹雯婷

范跃红 曹雯婷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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