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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示投资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018年08月04日 04:4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专家提示投资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副教授                 吴沈括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胡功群

  《法治周末》记者        王 阳

  覆盖范围广涉案金额大

  记者:相关资料显示,当前全国非法集资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涉及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行业案件持续高发。持续高发的原因是什么?呈现出哪些新特点?

  吴沈括:非法集资并非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指一类犯罪行为。目前涉及非法集资类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7个罪名。其中最主要和多发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持续高发,原因有很多。首先,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中小民营企业难以从银行得到运营急需的资金,大多靠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与此同时,民众手头可支配的钱财日益增多,通过银行存款只能收获相对微薄的利息收入。于是,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大量的民间资金走进了非法集资的泥沼。其次,部分投资者不能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相信有“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再者,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花巨资通过各类广告宣传造势,包装推出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并承诺各种形式的高收益、高回报,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

  胡功群: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确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大非法集资类犯罪罪名,从而使得非法集资类犯罪首次进入刑事立法当中。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出于维护国有金融秩序的需要,国家对非法集资类案件采取从严处理,集资诈骗罪也一度成为唯一保留死刑的经济类犯罪,直到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才废除。

  当前,非法集资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一是非法集资覆盖范围广泛,涉案金额巨大。除了民间投融资机构、网贷、虚拟理财外,还覆盖到房地产、私募基金、交易所、养老机构等多个领域。二是非法集资行为手段呈现多样性,犯罪组织趋于组织化、专业化。三是互联网的普及及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非法集资的对象及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有向高校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老板等方面蔓延的趋势。

  理性投资依法维权

  记者: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15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上升108.23%、36.7%、6.13%;2015年至2017年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上升70.1%、76.2%、22.2%。自2015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井喷式增长。非法集资屡禁不止,投资者该如何识别和防范?

  吴沈括:对于公众而言,要防范非法集资,一方面要正确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对于所谓“高额回报”的承诺,要有清醒而理性的分析和识别,可以通过对比计算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差异来辨别投资陷阱。多数情况下,回报率明显偏高可能就是陷阱。另外公众在进行投资前可以通过查询政府网站,审查该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如果该企业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公司,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发行、销售股票及出售金融产品、开展存贷款业务的资格,在投资时便要格外谨慎。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公众应当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理性进行投资,依法维护权益。

  胡功群:非法集资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欺骗手段的日益“高明”。这些集资公司通常善于钻政策空子,以合法形式诱使群众上当受骗。有的集资公司还拥有厂房、生产线,甚至还可以生产出产品。合法经营和非法活动交相呼应,这就使得普通群众更不易分辨,容易上当受骗。

  要避免坠入非法集资陷阱,一定要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我国对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准入制,从事金融业务要取得金融许可证。既要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还要了解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此外,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还要了解集资公司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打击力度

  记者:199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升级。尽管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但仍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形式也越来越多样。监管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打击防控?

  吴沈括: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非法集资监管难,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非法集资绝大部分是普通自然人或者有其他经营范围的普通公司,并不受金融监督机构的监管。二是民间借贷在发生纠纷和造成损失之前,表面上只是借贷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关系,存在非公开性和隐蔽性,难以及时有效监管。三是监管制度不完善。由于部门规章不能设立行政许可与处罚,且仍采用无条件备案制,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多元跨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仍然采用机构监管、分业监管,并主要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机构施行监管。

  当前形势下,我国应继续加大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健全非法集资案件查处的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注重通过大数据等智能技术强化对互联网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监测预警。在立法方面,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规制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织密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法网,可以考虑在刑法分则中增设“非法集资罪”的罪名,将其作为规制非法集资犯罪的兜底罪名,并详细规定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胡功群:非法集资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了制度的缺失。在我国,以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信贷体系中,由于受诸多历史和体制因素的影响,对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的中小企业,在审发贷款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贷顾虑。

  2018年4月21日,第六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暨《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京举行。报告分析认为,民营企业家共涉及75个具体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位于前十高频罪名的第一位。这一统计结果,无疑是中国金融体系偏向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已然陷入融资困境的又一证据。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好非法集资的问题,国家应加快投融资改革“疏堵结合”,健全和畅通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增加合法金融的有效供给,这是消除非法集资危害的重要基础。为群众理财、企业融资提供多样、快捷的投融资正门,才能堵住非法集资活动的偏门。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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