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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频现,是因惩罚不严?

2018年09月26日 01:1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霸座频现,是因惩罚不严?

  近期,一系列“霸座”事件连续发生,引发关注。不少专家和网友都认为,类似的现象之所以频发,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处罚太轻,不足以警示后来者。

  ●正方

  提高成本

  有规矩才成方圆

  前两天刚和一位教育工作者聊天,说起“霸座”的事情,最近出现了不少,基本上每次出现,都会被人们口诛笔伐,这也是一个好现象,在信息传播高度畅通的今天,这样的不文明行为,一旦出现,当事人自然会被暴露在公众面前,名誉扫地,对缺乏规则意识的人来说,无疑也是一种惩罚,相信经过这一遭,以后也会有所收敛。

  我想,在未来,还应该进一步完成相应的惩处方案。

  尽管这些年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在不断的健全,但在针对不文明行为的方面,仍旧有完善的空间。尤其是对执法部门来说,仍旧缺乏从严处罚相应责任人的法律依据,这就使得执法者往往处在比较尴尬的处境中,惩处过严,没有法律依据,惩处过轻,又起不到警示效果。

  一个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并不仅仅是个人选择的问题,甚至也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如果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那就是违法行为了。违法当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目前来看,违法的成本太低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仅靠每个人的自律,仅靠道德约束,很难真正约束那些钻空子的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其实是在奖励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人。所以,应该提升违法成本,加大惩处力度,唯有如此,才能鼓励和奖励大多数遵纪守法的人,使得文明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的规则和导向。

  就霸座来说,我认为至少应该禁乘一年,如果闹事的话,可以实施行政拘留和罚款并举的措施,罚款的力度也应该增强,目前还是太低了,200块钱的罚款,很难让违法者警醒,只有罚到违法者肉疼了,才能让他们主动改变自身的行为方式。而对于那些民愤极大的,不妨长期禁乘,比如可以禁乘三年,三年内不仅不能坐高铁,所有铁路设施都不能用,甚至未来还可以尝试高铁和飞机、长途客运等联动,让那些失信、违规成习的人付出极大的代价,在这个社会中寸步难行。

  近期多起霸座实践中,社交媒体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也说明,信息畅通的互联网时代,个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不再只是个人的问题,而是越来越多地被放到公共平台上,接受公众的检视,不文明的行为,也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加深远的影响。在未来,这样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这也要求我们每个人,主动建立起一套更加文明的行为方式,尤其是在公共场所,绝不能为所欲为、肆意放纵。

  此外,借当前的环境和氛围,相关的诚信体系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近年来,我们国家对老赖的打击成果显著,以前执行难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极大的缓解,老赖的嚣张气焰被成功打压下去,变成了过街老鼠,同时也付出了很高的生活成本,许多公共服务,对老赖说不。这一点值得学习和推广,就像对待失信的人一样,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规则,让那些在公共场所举止不文明、不道德,甚至侵害他人权益的人,同样付出高昂的代价,在之后的生活中步步为难,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警示那些潜在的“霸座者”,让他们以前车为鉴,反思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作者微信公众号:a929328)

  ●反方

  公共服务

  应加强服务意识

  从本质上来说,乘坐高铁,是乘客与铁路部门形成一个约定,乘客按照约定享受服务,如果要求超出约定的服务,那就是违约行为。如果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可以视为违法。

  不论是违约还是违法,我们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依法惩处即可。但在当前,很多声音认为,违法、违约的成本太低了,应该加大惩罚力度。我认为,这是一种值得警惕的现象。

  霸座现象,表面上看起来,是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但深层分析的话,它和“老赖”这样拒不执行法律判决的行为是不同的,不能轻易把违约行为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随意提升惩罚力度,这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正在建设服务型社会,尤其是公共服务部门,更应该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帮助人们建立更加文明的行为方式,而不是通过更严厉的惩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即便是列入黑名单,一定时间内不准乘坐特定交通工具,都已经有些过严了。社会是复杂的,人的素质也参差不齐,这是很正常的情况。高铁上霸座的人,固然很可恨,但应该站在相对宽容的角度,他们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只是一个行为不文明的普通人,给予一定的警告、惩罚即可,不能因为个人的不文明行为,主动要求公共部门进行严厉的打击。因为相应的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可能影响到更多的人。不妨设想一下,有人在高铁上买东西,要求对方开发票,但对方不开,争执起来,会不会被拉入黑名单?有人带着孩子坐车,觉得空调太凉了,要求调低一点,但对方不肯调低,争执起来,会不会被拉入黑名单?

  所以,对于公共服务部门的职能,不应该随意地扩大,公共服务中出现的纠纷,也不应该过度强调惩罚的力度。霸座只是一个小事情,教育、警示即可,惩罚一定要有度,而且,惩罚机制也要加以规范和约束。

  比如罚款的问题,一来,罚款的数额,应该和损失的程度相适应,霸座者占了窗口,本身也让出了自己的座位,损失的是靠窗这一权益,如果因此就罚几千元甚至几万元,可能就有些过高了。二来,罚款如何使用,应该有监督体系,罚款去哪儿了?是否用在恰当的领域?都应该是透明的。

  其他的惩罚,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也是可以起到警示作用的,对一个人来说,他的不文明行为被公示给亲戚、朋友,甚至工作单位的同事,本身就会让当事人承担名誉的损失,这也等于他受到了惩罚。如果再进行更严厉的惩罚,可能就不是违约、违法成本太低,而是太高了。

  霸座行为是不文明、不道德的,甚至是违约、违法的,这毫无疑问。但我想,更应该做的是,通过对霸座行为的关注、讨论、反思,唤醒人们的契约意识、法律意识。同时,也应该明白,只有更加高效和良好的公共服务,才真正有利于公序良俗的建立。相反,想要通过严厉的惩罚,让人们形成普遍且文明的行为模式,既不理性,也不会有太好的效果。

  ●主持人说

  严刑峻法的执念

  因为传统的原因,很多人都有一种对严刑峻法的崇拜,以为严厉的惩罚能够“以儆效尤”,为后来者戒。这其实是前现代的思维方式,在传统社会,这样的方式司空见惯,甚至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尚书》《礼记》这样的典籍之中,如逃奴要墨面,偷车要砍脚、穿衣服逾制的就要割掉鼻子……明明只是小小的治安问题,却一片刀斧之声。

  现代法律则不同,现代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权益,惩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如孟德斯鸠所说,“严酷的刑罚与法治并不相容”。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则提出,“最多人享受最大的幸福,最少人承受最小的伤害”应是一切法律的原则,即便是破坏社会的行为,也“应以最小化的惩罚来实现目的”,这就是“绝对必要性”,虽是刑法的原则,但亦适用于其他的惩罚。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提高对霸座者的惩罚力度”,真的“绝对必要”吗?

  本版主持 周怀宗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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