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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规范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在山西出台

2018年10月30日 18: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太原10月30日电 (陆祁国)10月30日下午,中新网记者从“山西省实行治超运单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从11月15日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例对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届时,山西省各级治超部门将对每一辆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行精准源头核查,倒逼货运源头企业不敢为货车超限装在货物。

  2018年4月,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晋交治超发﹝2018﹞122号),明确要求各公路超限检测站将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信息抄送当地治超办,由各级治超办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车辆装载货运源头企业进行核查,并按省政府第223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进一步明确源头核查的主体、范围、职责、流程、时限,该省治超办下发了《关于规范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源头核查的紧急通知》,在全省全面启动源头核查工作。

  经过几个月的运行,山西省治超办发现在源头核查中存在以下问题:司乘人员普遍存在提供虚假源头企业或拒不提供装载源头地的现象;源头企业所提供的货运单普遍缺少企业名称、单位印章等关键信息;各公路超限检测站存在对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向当地治超办上报有关信息或未经源头核查私放超限超载车辆行为;源头企业监管部门在源头核查中存在慢作为、不作为等情形,导致源头核查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给核查带来极大的不便。

  为解决上述问题,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于10月19日出台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要求,从11月15日起,凡在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均应随车携带货运单,载明货运源头经营者名称、承运车辆号牌、车型、轴数、车货总重、承运单位、所载货物名称、出厂时间及驾驶人姓名等基本信息。对每一辆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各公路超限检测站予以扣留,责令驾驶人出具真实有效的货运单,报当地治超工作机构,根据货运源头的位置,由各级治超工作机构组织源头核查。如核实为合法货运企业,按照山西省政府第223号令对源头企业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对企业处以罚款10000元;对企业治超负责人处以罚款1000元,对企业过磅员处以罚款500元;如核实为非法货运源头,坚决予以取缔。如驾驶人提供的货运单相关信息与实际不一致,企业名称和印章不清晰或拒不提供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暂扣车辆(最长为两个月以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治超处副调研员、省治超办综合组组长贠岩龙介绍,该《办法》旨在通过源头核查倒逼货运源头企业合法装载,如实出具货物运单,并积极配合源头核查工作。同时,还能规范执法行为,形成闭环管理:执法机构对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责令其提供货运单,并报当地治超机构进行源头核查;对于执法机构未向当地治超工作机构报告私放超限超载车辆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治超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按照管辖权限组织源头监管单位对货运单涉及的货运源头经营者进行核查和处罚;对于源头监管单位在源头核查中不作为、慢作为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源头核查结束后,要将源头监管单位对货运源头经营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可证明处理结果的文书抄送公路超限检测站,一并作为货运车辆的案卷内容进行存档。这样就形成了路面执法人员、各级治超工作机构、源头执法人员之间环环相扣,互相监督,闭环管理,确保每一辆经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源头核查中都能真正落地。(完)

【编辑:李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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