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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剖析一些网友为家暴“拍手叫好”现象

2018年11月24日 03:4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部分公众未认清家暴违法犯罪本质
  专家剖析一些网友为家暴“拍手叫好”现象

  对话人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明舜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崔磊磊

  记者:有人认为,蒋劲夫与女友只是同居而未结婚,用家暴这个词恐怕有些不合适,顶多算是“殴打事件”。

  李明舜:蒋劲夫与女友同居而未结婚,确实不属于法律认定的家庭成员的范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并不仅仅限于家庭成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蒋劲夫殴打同居女友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性质。

  记者:“对家暴零容忍”是对于施暴者最基本的态度。但在类似的明星家暴事件中,却出现了网友“拍手叫好”的情况。

  李明舜: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它的核心含义就是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违法犯罪,任何家庭成员都不能忍受任何的暴力,任何人都没有向他人施加暴力的权利,任何人都有不遭受家庭暴力的权利。一些人之所以对明星实施的暴力去点赞,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受害人是有过错的,实际上这是一种典型的为家庭暴力找借口的行为。这种借口是不成立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很多人都有一种错误思想,那就是受害者就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实际上这是把家庭暴力归罪于受害者的错误观点。在任何情况下实施家庭暴力都是不允许的,即使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也不是施暴人施暴的正当理由。所以,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性质以及侵犯人权的性质还缺乏必要的认识。

  记者:这种围观的心态似乎并不罕见,而这次大众对于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态度,值得全社会警惕。

  李明舜:家庭暴力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周期性和反复性。往往就是施暴者先行实施暴力,然后后悔道歉求得原谅,之后再一次发生,循环往复以至无穷。道歉并不能改变已经实施了家庭暴力的性质。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施暴行为承担责任,唯此才是真正的公正。

  记者:尽管有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撑腰,但从实际情况看,报警并非是家暴受害者的首选。相比之下,家暴受害者更愿意向亲密的家人寻求帮助,但受害者家人要么态度模棱两可、无法给出有价值的建议,要么漠不关心或是劝说女性不要声张,更有甚者对受害者进行谴责。

  李明舜:有些人遭遇家庭暴力后不去报警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这实际上是把家庭暴力看作个人隐私和家庭因素,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已经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单是家庭私事这么简单。二是中国人过去有法不入家门的传统,不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是中国人处理家庭事务的传统,所以有事往往是通过家族规则去处理,而不是通过国法。这在过去的礼制社会是可以的,但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观念应该被摒弃。

  记者:一直以来,家庭暴力都是社会的隐痛。我们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常常有无能为力的感觉。

  李明舜:我国对于受害者提供了很多救济途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紧急情况下,受害者还可以到临时庇护机构躲避。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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