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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摊销”还不够 商誉摊销需与减值并行

2019年01月09日 15:0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仅有“摊销”还不够,商誉摊销需与减值并行

  一家之言

  在收购资产正常情况下,进行“商誉摊销”是可行的,但面对不正常的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收购,就必须按“商誉减值”来处理,即将商誉的余额一次性减记为零,当年发现问题,当年全部解决完毕。

  近日,“商誉减值”成为市场焦点。1月4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官网披露,大部分咨询委员同意随着企业合并利益的消耗将外购商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这一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不过,1月8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表说明称,商誉会计处理按现行要求执行。

  为加强对“商誉减值”的管理,去年11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对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减值事项的审计、与减值事项相关的评估等三方面进行了明确。根据要求,各类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公司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不过,证监会提出的“商誉减值”测试的做法,似乎并没有得到会计方面的专家们的认同。近日,财政部发文称,近期针对会计准则咨询论坛中的“商誉及其减值”议题文件征求了咨询委员的意见。大部分咨询委员同意随着企业合并利益的消耗,将外购商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这一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而这种处理方法也就是进行“商誉摊销”。

  大部分咨询委员认为,相较于“商誉减值”,“商誉摊销”能够更好地实现将商誉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目标,因为“商誉摊销”能够更加及时、恰当地反映商誉的消耗过程,并且该方法成本低,便于操作,有利于投资者理解,可增强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如果不将商誉逐渐消耗的过程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而是将商誉突然减值至零,那么可能会造成企业业绩不真实。

  就账务处理的角度来说,商誉摊销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商誉进行摊销,让商誉账面价值减记至零,这确实是处置商誉的一个有效办法。在正常情况下,对商誉进行这种“摊销”的做法应是可行的。但就上市公司的商誉形成来看,上市公司过高的商誉形成其实是不太正常的。

  商誉一般产生在上市公司并购时。收购方支付的收购价与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差额即为商誉。也就是说,商誉就是企业收购时的溢价部分。由于上市公司收购许多都是高溢价,不少收购的资产最后成了包袱,因此带来了上市公司商誉的大幅增加。

  笔者认为,在商誉的账务处理问题上,仅有“摊销”是不够的,有必要将“商誉摊销”与“商誉减值”结合起来。这其中有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值得关注的。

  首先,是“商誉摊销”的期限不能太长。摊销的时限太长,“商誉摊销”就变成了企业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当然,摊销的期限太短,也会给企业的利润带来很大的压力。因此,从账务处理的角度来说,必须对“商誉摊销”的期限有一个合理性的规定,这个摊销期限合理与否,对会计专家们本身就是一个考验。

  其次,是把“商誉摊销”与“商誉减值”结合起来。在收购资产正常情况下,进行“商誉摊销”是可行的,但上市公司收购的资产很多情况下是不太正常的,有的是用高价去收购控股股东以及关联方的垃圾资产、问题资产,存在明显的利益输送行为,那么就必须按“商誉减值”来处理,即将商誉的余额一次性减记为零,当年发现问题,必须当年全部解决完毕。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摊销”就有为企业利润作假提供便利的嫌疑了。

  此外,对于“商誉减值”或“商誉摊销”,都不能由投资者来买单。目前的“商誉减值”出现基本上都是由投资者来买单。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们之所以敢这样做,就是因为他们不需要为“商誉减值”买单的缘故,投资者才是最终的买单人。因此,不论是“商誉减值”还是“商誉摊销”,涉及收购资产质量问题的,都应该追究董监高的责任,让董监高为自己的渎职行为甚至是故意的利益输送行为买单。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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