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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奖 这五个问题要弄清楚

2019年02月01日 16:0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关于年终奖 这五个问题要弄清楚

  又到了各用人单位发年终奖的日子了,几人欢喜几人愁。

  发愁的往往是一些比较“特殊”的员工。他们或年中辞职换了“东家”,不知能否领到年终奖;或因病因事休假超过一定天数,正心中忐忑休假是否影响年终奖发放。

  这类员工都能如愿拿到年终奖吗?羊城晚报记者查询到一些案例,并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为您解答关于年终奖的种种问题。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员工离职后有权

  要求企业支付年终奖吗?

  ●案例

  陶某是一家股份制银行广州分行的员工,2011年3月入职时担任分行客户经理。2016年9月,陶某辞职,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办理完离职手续。

  陶某起诉称,根据该银行广州分行的《年终奖分配方案》,广州分行每年有年终奖励的制度,且这些收入也是员工总收入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她认为“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含奖金),自己2016年已工作了9个月,应该享有9个月相应比例的年终奖。”

  关于陶某2016年的年终奖问题,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年终奖属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如何发放。陶某2016年9月离职,并无经过年终考核,故对其主张2016年相应的年终奖,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12月25日,广州中院二审判决指出,陶某与分行2016年9月已解除劳动关系,陶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分行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专家说法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江点序: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年终奖的明文规定。从劳动法角度看,年终奖作为一种奖金,主要依赖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企业与工会之间集体合同中的约定,又或者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过,也有一些地方在立法中明确,年中辞职的要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新员工能否享受

  当年年终奖待遇?

  ●案例

  章某2014年6月入职A公司,2015年1月得知公司要发年终奖,但直至春节前章某发现自己的年终奖还未到账,即向公司索要,但被明确拒绝,理由是章某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满一年,不具备享受年终奖的资格条件。原来,公司实行全员年终奖制度,但根据员工的级别不同,每年的年终奖为1-3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不等,但公司惯例是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无年终奖。

  于另外一家公司的张某来说,也出现了类似情况。2015年1月,B公司告知2014年6月1日才入职的张某,因其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按公司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无2014年年终奖。小张认为自己虽来公司才5个月左右,但业绩等非常突出,仅因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就没有年终奖,认为这很不公平。

  专家说法

  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德:就年终奖的发放对象或资格条件等,企业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通过规章制度确定。如果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虽然对年终奖的发放对象或资格条件等无约定或无规定,但事实上已全员发放年终奖,如上述A企业执行的是全员年终奖,只不过根据员工级别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发放标准。此时,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而不论其是否在职还是离职。而案例中B公司与张某就年终奖的发放对象或资格条件已由双方劳动合同予以明确,在此情形下,企业不予支付张某2014年年终奖并无不妥。

  预扣销售提成等

  作为年终奖是否合法?

  ●案例

  某销售公司90%的员工均是销售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底薪、保底业绩和提成比例,且根据公司的提成制度和销售状况等确定和变动提成比例。

  员工流动频繁是销售型公司的用工特点之一,公司管理层决定:提取员工每月销售提成的20%,累积一年后按提取额的120%发放,作为员工的年终奖励。若员工在公司工作不足一年的,每月扣除的20%销售提成不予退还,纳入在职员工的年终奖励基金。公司《关于销售人员提成制度的补充规定》明确了这种做法。

  后来,几位工作不满一年即离职的员工集体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被扣发的20%提成。公司认为:公司提高销售人员提成比例和新的年终奖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员工当时亦未提出异议,因此不同意员工的仲裁请求。

  专家说法

  张立德律师:企业将本属员工销售提成的一部分工资予以扣除,并理直气壮地当做年终奖励是不妥的。业务提成本质上属于计件工资,企业应当依法依约以货币形式按月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而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本案中,销售公司的做法恰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并公示了相关规章制度,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无效或部分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到年尾突然取消年终奖

  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

  近期多家知名企业也传出取消年终奖的消息。

  今年1月10日,有人爆料称某知识服务APP团队宣布取消年终奖,其创始人还发布了内部信解释为何取消。

  内部信中称,取消年终奖跟经济寒冬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是为了节约成本,跟裁员更是没有关系。年终奖就是一种懒政的大锅饭行为,对那些真正表现突出的同事来说,非常不公平。公开信中还提到技术团队会在2019年进行薪酬制度改革。

  此外,知名教育公司也被曝出核心管理层集体降薪20%-50%,并取消发放年终奖。后来该公司辟谣称相关绩效和奖金将在春节后发放。

  一些公司过去几年都有年终奖,今年说停就停,或年头说有年终奖,年尾说没有就没有。这种行为究竟能不能站得住脚?

  专家说法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跃:从劳动法角度看,年终奖并不属于法律强制规定的内容,发不发、怎么发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规则和制度。只要不违法或违反合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制定的规则应当得到尊重。如果不存在个体歧视或没有违反合理原则,单位有权取消。

  但同时,取消年终奖也不能违反合理原则,比如年头说有年终奖,工作了大半年或快一年的时候公司突然说取消年终奖,这就不合理了。企业在做年终奖制度变更时,也必须符合法定的规章制度变更的条件。

  休假超过一定天数

  是否可以被取消年终奖?

  ●案例

  程某于2016年1月入职珠海某公司。2016年3月3日,其在被叉车撞伤左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认定其左踝创伤性关节炎为工伤。2018年2月,程某拿到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程某与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后,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和2017年的年终奖。

  一审法院认为,珠海某公司生产一线员工2016年年终奖为1650元,按程某在职天数321天计算,该公司应支付程某2016年年终奖1451.1元。但根据公司规定,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不计发年终奖,程某2017年休假天数远超过30天,故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的依据不足。珠海中院二审认为,程某要求支付2017年年终奖,不符合公司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而对于2016年的年终奖,因程某在2016年3月已受伤,此后未提供任何劳动,其要求支付年终奖不合理,但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为1451.1元,且珠海某公司未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专家说法

  张立德律师:企业就是否发放年终奖、如何发放年终奖等有权自主确定,大多数企业将员工的出勤情况等作为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或核算条件之一,不过企业必须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来说:一、员工旷工、迟到、早退等出勤违纪情形以及病假、事假等情形,作为年终奖不予核发的条件并无不妥。

  二、员工拒绝加班的,能否作为年终奖不予核发条件则不可一概而论。劳动法规定:基于抢险救灾以及抢修公共设施等原因需要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拒绝。在此情形下如果员工拒绝加班,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年终奖的不予核发条件。

  三、对于依法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的休假,如合法生育的产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等,则企业不能以员工享受上述休假为由而不予核发年终奖。

【编辑:丁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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