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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按摩师刺中砸门入室男子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2019年04月07日 10:1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 

  醉酒男子深夜砸门入室 残疾按摩师扭打中刺出一刀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我好像杀人了,我也没法活了。”

  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村民于海义,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会与“命案”扯上关系。惊慌失措的他,事发后来到父亲坟前想要了结自己的生命。在坟前,他给儿子打了个电话“交代后事”,嘱咐儿子“要听妈妈话,要孝顺姥姥。”最终,在儿子的劝说下,于海义打消了自杀念头,到公安局自首。

  于海义是一名残疾按摩师。2018年9月,当地一名醉酒男子,深夜两点砸开了于海义工作的足疗店大门,强行入室。双方在厮打过程中,于海义持水果刀将醉酒男子捅伤,对方被送至医院后,不治身亡。

  近日,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海义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于海义家属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于海义事件曝光后,迅速引发多方热议。从去年的“昆山反杀案”,到福州“赵宇案”的尘埃落定,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但每次出现相似案件被报道出来时,都会激发网友广泛的讨论。背后的焦点,是究竟什么样的尺度算“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

  事发

  厮打中捅出一刀

  送医后对方不治身亡

  于淑娥是于海义的姐姐,她告诉媒体,弟弟于海义早年曾遭遇一场严重的车祸,肢体四级残疾。

  由于身体原因,于海义开始学习按摩技能,并在辽宁省抚顺市一家足疗店工作,平常吃住都在店里。

  于淑娥说,去年9月18日凌晨两点左右,已经睡下的于海义,被一阵砸门声吵醒了。

  “惊醒以后,他看到有人在砸门,便告诉对方说已进入休息时间,店员睡觉了,不营业了。对方反而破口大骂,‘开门,不开门我整死你!’之后更加使劲地砸门,很快门就被砸开了。”

  按于淑娥的说法,这名男子破门进店后,对于海义进行了殴打。双方在厮打过程中,于海义捅了对方一刀。

  于淑娥说:“看到人倒地后,我弟弟就找布给对方包上,和120一起送他到矿务局医院,还付了费。在抢救中听医生说对方有生命危险,我弟弟吓坏了,然后跑到我父亲坟前准备自杀。”

  探访

  店员还原案发经过

  男子被刺后仍不停辱骂

  案卷材料显示,死亡男子吕某当晚的确处于醉酒状态。当晚曾与吕某一起喝酒的迟某告诉媒体,因为吕某患有糖尿病,所以只能喝干啤酒,当时喝了至少2瓶。

  于海义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足疗店內有监控录像,将这短短一分多钟的案发过程记录了下来,已经被警方取走调查。

  当晚负责急救的医生则表示,当时被送来的男子肚子上缠着白布,后来抢救时与其他医疗废物一起处理掉了。

  近日,媒体来到案发足疗店探访。事发地位于一条巷子里,是一栋家属楼底楼门市,大门是对开的白钢玻璃门,没有卷帘门或防护门。

  提起去年这起案件,店内员工仍心有余悸。“大门当时就被砸坏了,现在已经修过了。”

  尽管足疗店大门已维修过,破裂玻璃已被换掉,但大门内侧把手下端仍扭曲变形,可以看出曾遭破坏的痕迹。

  足疗店上下两层楼均为按摩区域,闭店后则作为员工宿舍。案发时,在店里的员工除了于海义,还有在二楼休息的丛某等两人。据丛某介绍,足疗店闭店时间为晚上12点,案发时店员早已经休息。“当时砸门声挺大的,附近的人肯定都能听见。”她回忆,当自己穿好衣服下楼后,看见一个陌生男子坐在地上,嘴里还在不停辱骂着,一会就身体不支倒地。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于海义在其工作的足疗店一楼休息时,被害人吕某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因已过营业时间于海义未开门。吕某在门外推动上锁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屋内取出折叠刀,来到大门附近,吕某将门推开强行进入室内,二人厮打起来。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了120及110。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系被带刃利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

  家属

  “他当时只是防卫,没有想伤害人的意思”

  于淑娥认为,且不论于海义事后陪同上医院、支付医药费,主动投案的情节,就是在事发当时,也属于正当防卫。

  “他只是防卫。他没有想要伤害人的意思。我弟弟已经告诉对方不营业了,那人把门砸开进店后,在那种环境中,特别是我弟弟过去还经历过大型车祸致残,他的惊恐、惊吓都存在的。在慌乱中就是一刀,没有第二刀。”

  据媒体报道,于海义的前半生,似乎和“幸运”二字无缘。他出生在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父亲早年因病卧床在家,已在几年前去世。体弱多病的母亲是家庭主妇,姐姐又患有残疾。为减轻家庭负担,于海义早早就进入社会打工,做过很多工种。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收入始终很微薄,既要供儿子读书,又要赡养老母亲。

  于海义的姐姐说,2014年,于海义经历了一场严重车祸。这次意外造成了他身体13处骨折,因抢救及时捡回一条命。此后于海义落下了残疾,再也无法像常人一样工作、生活。

  残疾人证显示,于海义为肢体四级残疾。多次手术让他家欠了数万元外债。为了还债、养家,于海义身体恢复后就重新开始工作。案发后,不仅于家人不敢相信,他所在的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的村民们都觉得很惊讶。多位村民联名签署证明书:“于海义平时表现好,老实本分,遵纪守法,团结邻居,石文镇百姓在此证明。”

  辩护人

  “于海义有伤残,不应苛求其精准反击”

  媒体了解到,于海义已被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起诉书内容,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海义于案发凌晨在其工作的足疗店休息时,被害人吕某强行推开门锁进入室内,二人发生厮打。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伤被害人吕某,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

  但鉴于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吕某死亡,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认为防卫过当的说法,于海义的辩护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提出诸多异议:

  本案是否适用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对象系“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殷清利认为,本案主要涉及是否属于行凶的范围。“行凶”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罪名,一般是指故意实施的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行为。从特殊防卫的宗旨出发,“行凶”必须是程度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本案被害人吕某虽未持刀具,但其在醉酒支配下,在被于海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在凌晨时分,实施辱骂、砸门入室等不法危害,已经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

  同时殷清利认为,检察机关以对方未持刀具为由,结合死亡后果,认定防卫过当,较为片面,没有站在防卫人角度考量——深夜辱骂、砸门入室打人,此时于海义从睡眠状态惊醒,甚至只身着内裤应对,此时难以要求防卫人在处于紧张、恐慌的状态下还能理智、客观地判断其防卫行为的手段、工具及强度。

  殷清利表示,综合分析,于海义防卫行为并不过当。于海义本人四级伤残,在双方实力对比上,应做对防卫人有利的分析。于海义处于当时室内光线黑暗的客观条件,加之他说对方好像拿有类似砖头的物品,实施伤害也仅有一刀,特别是在对方倒地后,于海义积极采取止血、送医、交费等救助措施,并且心生自杀、实施投案自首等行为,这印证其不具有伤害故意。

  对此,媒体近日联系到审理此案的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位工作人员称,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按规定不能接受采访。法院会严格依法作出宣判。

  综合《北京青年报》、上游新闻、央视等

  一堂法治课

  “正当防卫”成热词

  什么样的尺度算正当防卫

  家住河北涞源的王新元一家和在福州打工的赵宇相隔千里,人生并无交集,但是在2019年3月初,他们的命运却因为一个法律热词,被紧紧连在了一起。两起不同的案件,面对的是持凶器侵入家宅之人,或是正对女邻居施暴的男子,他们在那一刻的行为是在合法界限内吗?一北一南两个家庭命运的逆转背后,是对正当防卫深刻的法律思考。

  焦点1

  “正当防卫”的尺度究竟是什么

  3月,一南一北的两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当事人命运的强烈关注,也表达着对安全感和公平正义的诉求。

  事实上,这两年随着昆山于海明反杀案结果的改变,有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这些法律专业名词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它也冲击着包括执法者在内的诸多专业人士对“正当防卫”尺度、界限的认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表示:“在司法实践当中,过当与正当,这个界限还是比较难拿捏的。因为如果过严不利于鼓励公民与犯罪行为做斗争,过宽了有的时候可能导致防卫权利的滥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则说:“现在的问题是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两部分当中,有点向防卫过当这边失偏了。所以我们现在关注赵宇案件,关注涞源案件,主要的关注点在这里。”

  不法侵害者受伤乃至死亡的后果,到底该不该防卫者来承担?这是个连执法者都会困惑的问题。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两者之间或许只隔着犹如头发丝一样的距离,但对于防卫者而言,却是行使“权利”或构成“犯罪”的天壤之别。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表示:“一般的公民他们是很难把握这个界限的,因为情况紧急啊,他很难准确地去判断当时的情况。”

  焦点2

  最高检曾发布哪些指导性案例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昆山于海明反杀案在内的四个与正当防卫有关的案件都被列入其中。检察机关以案释法,旨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惩恶扬善、弘扬正气。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说:“法律条文如果让它形象生动的话,那么要通过具体的案例向社会,向人民群众做宣传做阐释。”

  张志杰说:“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你看一个行为,你不能够孤立地、或者说割裂地把这个行为单独放大地看,你得联系整个这个案件事实,整个的犯案过程来看。”

  有人说,正当防卫这个词火了,火的背后是执法者的司法理念与公众的普遍认知逐渐达成共识。但有人也担心,正当防卫太火,毕竟具体的案情千差万别。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评判标准,这就需要更多地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让热点法治事件不仅有一时之热,还要成为鲜活生动的法治教科书。

【编辑:邢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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