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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019年04月21日 10:2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要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石跃 陈明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但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却是实践中的难题。每当发生涉及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舆论往往会指向司法机关。诚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确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然而,想要解决好这道难题,只有司法机关参与是远远不够的,毕竟司法机关处理的主要是未成年人“罪”的问题。未成年人“错”的问题,包括错误的思想、错误的行为等,属于预防犯罪的重中之重,需要家庭、学校、司法机关、政府、社会等形成合力,分工负责,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首先,要对未成年人加强监护。监护的缺位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大原因,这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肯定难辞其咎,但并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在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国家应当教导未成年人父母正确进行监护,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同时在家庭监护不力的情况下,应作为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直接实施者。因此可以逐步推动立法创设国家监护制度,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弥补家庭个体监护之不足。

  其次,要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家庭、学校、政府都要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律教育,让他们从小就对法律心存敬畏。学校不能把法律教育当成可有可无,而是要贯穿于日常教学之中。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送法进校园活动、普法活动需要开展,但不能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更不能成为唯一的法律教育方式。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应当主要依靠家长和老师言传身教,让未成年人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教育。

  再次,要对未成年人加强纠错。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的过错行为,有时候纯粹的说服教育恐难取得实效,要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学校惩戒权,使一些轻微的过错行为能够在学校内部及时处理,从而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对于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大部分虽处以行政拘留,但都不予执行。这让一些未成年人心存侥幸,不仅做不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反而“小恶”不断,铸成大错,最终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对此,可以参照社区矫正的做法,由专门的部门对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教育,让他们吸取教训,真正认识到错误。

  今年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20周年。这部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顶层设计,有效推动了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律应作出相应修改,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形成较为完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同时,要让法律的刚性更加彰显,依法对预防不力的主体进行追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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