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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花样繁多:原被告和和气气上法庭

2019年05月28日 16:13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原被告和和气气“手拉手”上法庭是怎么回事儿?

  虚假诉讼 花样繁多

  涉及几千万乃至上亿元财产的重大纠纷闹上了法院,当事双方却和和气气、事事配合,全无剑拔弩张的样子;要拆迁了,忽然众多家庭纷纷闹起了“矛盾”,到法院打官司要求分家……北京二中院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花样繁多的虚假、不诚信诉讼已经给正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麻烦。

  从立案、审判到执行 “假官司”都会出现

  北京二中院立案庭副庭长许英说,2015年5月,法院开始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立案过程变得十分简单。但是,在方便了大量诉讼当事人的同时,也出现了少数当事人和代理人借诉讼之名,行不诚信诉讼之实。

  “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都能看到不诚信诉讼、虚假诉讼的影子。”许英介绍说,在立案阶段,有人身份造假、委托手续造假,还有人隐瞒了仲裁协议或者双方协议中已有的管辖约定。

  在审判阶段,虚假不诚信诉讼就更花样百出,有的是原被告双方串通,虚构出并不存在的债务,有的是提供被告虚假地址,以促成缺席审判,更有当事人隐匿、伪造证据,误导法庭。此外,滥用管辖权异议、申请非必要评估鉴定也是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主要方式。

  在执行阶段,常见的则是被执行人通过离婚、移转房产等各种途径隐匿和转移财产,或通过假意执行和解等拖延执行时间等。

  许英说,在二中院处理过的涉不诚信诉讼案件中,涉及虚假调解、伪造证据的案件标的额为几百万到上亿元不等,标的额普遍较大。这种案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房屋买卖合同等本身涉及房产的情况,另一类则是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签订的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等各类合同。

  在某些时候,法院会在同一时间段内,集中收到来自同一区域的同类案件,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即将拆迁的地区里,忽然有大量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这些诉讼当事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其实并没有发生争议,仅希望通过判决得以分户,从而在与拆迁公司的谈判中,“合法”地得到更多拆迁补偿款。“还有一类也非常典型:一个企业或一个当事人,快要破产了,债务状况严重恶化,法院有时候会相继收到与之有关的大量诉讼,每到这个时候,就得特别注意,其中可能会有部分案件为双方恶意串通,以帮助债务人转移财产。”

  二中院执行二庭法官连强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咱们打个比方吧。甲欠了乙10万元,被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还钱。甲正好有10万元,他是不是应该直接还钱?”连强作出了一个假设:“如果甲不想还钱,他除了抗拒执行,还有没有别的办法?司法实践中发现了一种做法:甲和丙去进行一个虚假仲裁,说是欠了丙1000万元。于是,甲在名义上的债务就是1010万元了,可他只有10万元的执行能力,这10万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按照比例分配给乙丙二人。那么能分配到真实债权人乙身上的,还有多少?”

  出于封堵这种漏洞的考虑,去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赋予“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仲裁裁决下达之后,以前只有被执行人认为裁决有问题的时候,才有权力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新的司法解释是让受到这个裁决影响的另外一个人也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最高院创设这个司法解释,目的就是要打击虚假仲裁。”

  提交假证据误导法庭 当事人被罚款5万元

  除了从头到尾都是原被告双方串通的虚假诉讼外,即使双方当事人是真的要打官司,其间发生的“不诚信”行为也不罕见,其中更以向法院提交假证据、误导审判方向危害最大。

  骆某与张某因房产纠纷闹到法院。骆某要求张某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等。让骆某没想到的是,张某在庭审中说,房子是她自己的,因此不需要返还。为了证明所言属实,张某向法庭提供了银行结算凭证及交易流水明细,并请李某出庭作证,坚称涉案房屋系自己购买所得。一审中,东城法院认可了张某的说法,驳回了骆某的诉求。

  骆某惊讶之余,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了上诉,并递交申请,要求法院查明银行交易事实。随后,法院向相关银行调取了张某的账户交易明细,并查询了涉案汇款业务凭证,发现交易明细中不存在张某提交的汇款业务。此外,证人李某在出庭作证时曾称,当天张某曾向李某转账25万元,有转账记录。但经法官释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后,李某改口称,其对案件事实记不清了,至于25万元的转账,是他为了给母亲治病而向张某借的钱。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张某虚构事实并提交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及个人交易明细,致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张某在审理中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及危害性并书写了悔过书,对此本院罚款以示惩戒。望各方今后均能遵守法庭规则、履行诉讼义务。

  在审理期间,作为重要证人的李某在法庭要求出庭的情况下,始终拒绝到庭,为此,北京二中院对他予以训诫,并在生效判决书中如实记录,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最终,二中院终审,撤销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张某将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骆某。

  法院构建成熟审查制度 虚假诉讼难以遁形

  不诚信诉讼、虚假诉讼为何在严厉打击之下,还屡屡发生?许英说,当事人在面对高额经济利益的时候,总会有一部分人怀有侥幸心理,特别是在原被告串通起来的案子中,很多人都认为,只要私下说好,法官就不会发现。“但是,法院自己是有一套成熟制度,来专门应对这类不诚信诉讼。”

  相对来说,在立案环节,虚假诉讼的立案成功率较高,立案庭比较难以发现虚假诉讼的企图。而且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法院只是负责形式审查,并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只有双方同意调解,且调解过程中表现出与正常案件的当事人不同状态的时候,比如双方过度配合、毫无争议、只求尽快出具法律文书等情况,才会引起法官的注意。“如果双方这么配合,完全可以自行解决问题了,为什么还非要到法院来走这么一道手续?一般碰到这种情况,我们会给予更多的关注,一旦发现双方串通,则会根据法院系统的信息共享渠道进行查询,看当事人是否是要利用法院判决或调解书,规避什么法律义务。”

  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对虚假诉讼的关注度会更高,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涉及的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存在等重点问题,都会有实质性审查。许英说,即使如此,许多案件最后还是需要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在察觉利益已经受到损失之后,再来向法院反映。

  但是,如果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并未侵犯到某一个个人的利益,而是如拆迁前分家一样,是希望获得不正当的额外权益,又该如何处理呢?法官助理祁哲洋说,没有“私权”受害者,坑害的是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的情况下,被侵害的主体也可以向法院反映,法院也会对这样的案情进行实质性审查。例如拆迁之前的集中分家,也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予以过驳回。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实践中常见的民事虚假诉讼手段均纳入了刑法范畴,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不诚信诉讼可能构成的罪名有虚假诉讼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诈骗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等。伴随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不诚信诉讼除可能造成金钱损失和自由丧失外,还可能会在诚信记录上永远留下污点,影响日后正常生活。

  许英表示,不诚信诉讼并非一件小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证据、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安然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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