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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投资移民背后的法律风险

2019年06月12日 10:32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 

  警惕投资移民背后的法律风险

  裴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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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各国移民局公布的数据来看,投资移民是当前我国公民实现移民的主要手段。但是,在投资移民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情况,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1诱人承诺往往只在口头上

  由移民引发的案件,多数涉及服务合同的问题,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移民中介机构存在欺诈行为。

  以案件为例,2016年8月,张女士(甲方)与亨利公司(化名,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及其境外合作方办理美国EB-5移民申请,并接受他们的相关服务。《协议书》约定,甲方签约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万元;若由于甲方个人原因(包括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中途退出申请等)导致申请失败或协议终止,甲方已付服务费不退。此外,在《协议书》结尾,还用黑体加粗字体载有“甲方委托声明”,内容包括,本人明确:在乙方的协助下正式递交申请材料后,该申请时间的长短以及最终结果,由移民目的国的相关审理机构和使领馆决定,与移民目的国的相关审理机构和使领馆之间的联系由本人的移民代理律师负责。《协议书》签订后,张女士向亨利公司支付了3万元服务费、2000元公证费和6500美元律师费。

  2018年初,张女士将亨利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对方采用误导和欺骗手段,将美国EB-5投资移民的绿卡等待时间从至少10年说成只需等待3至5年,错误地引导自己签订了《协议书》,因此要求解除《协议书》,并且亨利公司要按照“退一赔三”原则退还中介服务费3万元,以及三倍赔偿金9万元。亨利公司辩称,双方的约定应以《协议书》为准,张女士关于EB-5申请获批需要10年的推算方法依据不足,同意解除《协议书》,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亨利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即该公司是否对EB-5办理成功所需时间做出了虚假承诺而导致张女士订立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欺诈的一方应对欺诈事项承担证明责任。投资移民的成功与否较高程度依赖于移民目的国的相关移民政策,当事人应当对移民时间、结果的不确定性有基本认知,且双方在《协议书》中也明确“申请时间的长短以及最终结果,由移民目的国的相关审理机构和使领馆决定”,故不能认为亨利公司对张女士投资移民办理成功的时间做出了承诺,因此亨利公司不构成欺诈,张女士主张的欺诈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书》,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3万元服务费,鉴于亨利公司已经提供了一定服务,因此,法院酌情扣除部分服务费用。张女士提出上诉,二审驳回并维持了原判。

  从此案张女士主张的“移民中介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来说,所谓欺诈,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在现实生活中,移民中介机构为吸引消费者与其订立服务合同,常常以不实内容进行夸大宣传,但在虚假宣传的形式方面,中介机构多采用口头形式,对消费者作出难以实现的承诺,在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却往往不涉及口头宣传的内容,因此消费者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中介机构宣传内容不符时,向法院主张中介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常常会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得到支持。

  上述案件中,张女士与亨利公司订立了书面协议,但承诺“在3至5年内即可成功移民”的内容在《协议书》中并未进行约定,张女士提出,这是双方口头约定,但亨利公司对此并未认可。张女士作为主张欺诈事实存在的一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因此法院对其主张未予确认,赔偿请求同样未予以支持。

  2格式条款有失规范也是常见问题

  投资移民服务合同纠纷中还有一类较常见的问题,即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有失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与中介机构一般均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中介机构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时对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存在缺失,对于服务内容、费用构成、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造成消费者在解约时对合同未履行部分主张权利难以找到相应的依据。

  上述案件中,张女士与亨利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服务费金额进行了约定,但对服务费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却未进行说明,因此,在双方一致同意解约的情况下,对于已实际产生的服务费情况难以查明,法院只能根据亨利公司提供的服务情况,对其应当退还张女士的服务费金额酌情考虑。

  3特殊承诺须签订补充协议

  结合近年来审结的案件,笔者建议消费者从以下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谨慎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虽然我国已于2018年取消了移民中介资质审批,但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仍要注意选择有海外资质的移民中介。因为在海外一些热门移民目的国,政府都会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审核提供移民法律服务的机构。如一家机构想要提供英国移民法律服务,就必须获得英国移民专署的认证。

  其次,主动了解移民流程。即使选择了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也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消费者自身也需要对投资移民目的国的移民政策、审批流程有一定的了解,因为投资移民服务合同中对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多会涉及移民流程,对此过程进行充分了解,才能对中介机构的服务和费用做到心中有数。

  再次,对于中介机构的特殊承诺应签订补充协议。消费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书面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详细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必须格外重视对条款的约定,尤其是中介机构在对获得移民资格的期限等事宜作出一些特殊承诺时,必须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备注条款予以明确,方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投资移民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务必妥善保留好款项支付凭证、双方电子邮件或短信微信沟通记录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选择恰当的方式理性维权。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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