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补齐订金时放弃购车 10万元“预付款”咋变“违约金”?
10万元“预付款”咋变“违约金”?
提醒:预付款不等同于违约金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高敏华)昨日,记者从佛山市消委会了解到一宗订制汽车消费纠纷,消费者的10万元“预付款”变成了“违约金”,这是怎么一回事?
未补齐订金时放弃购车
“预付款”变“违约金”?
吴女士于2018年4月在佛山某汽车有限公司签署新车销售合同,定制一款新车,并且支付了诚意金10万元,合同中同时注明“配额时间明确补订金30万元”。
然而在吴女士未补交订金时,已表示不想购买并要求退还诚意金。但销售公司以汽车已经生产为由拒绝取消交易。吴女士坚持要求退还诚意金,而某汽车有限公司认为此10万元应以违约金处理。
佛山市消委会从调解中了解到:10万元在新车销售合同中是以预付车款的表述支付的,但是又有“配额时间明确补订金30万元”的表述,合同中也没有明确分期支付的具体日期。按消费者的理解,10万元是诚意金,确定配置报价后补齐订金,双方才开始履行订制汽车的销售合同。而销售公司则赶在消费者交齐订金之前就开始了订制生产流程,造成订制汽车生产完成并到货。
律师:
预付款不能等同于违约金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律师朱庆程表示,在消费者签署新车销售合同后,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承诺职责。合同如有注明订金与车款有别,清楚划分未支付足够订金就不能开始定制零件制作车辆的情况下,消费者仍然可以按照合同追诉。合同内容中使用“车款”字眼,即预先支付多少,都被当作了车款之用。
佛山市消委会认为,这是由于汽车销售合同是由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条款约定不清晰,造成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责任混淆。合同中描述“预付车款”也有误导是“预付款”的意思。而“预付款”不能直接等于“定金”或“违约金”。
为此,佛山市消委会发出消费警示:订制汽车签署合同时,双方一定要订清楚付款项目、付款时间、并清晰双方责任与义务。法律上对于“诚意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作为预付款,一旦交易不成,是可以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