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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对“快鹿”系列案维持原判

2019年07月10日 16:03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 

  上海高院对“快鹿”系列案维持原判
  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

  本报讯 (记者 宋宁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对被告单位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黄家骝、韦炎平、周萌萌、徐琪(美国籍)等1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上诉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3家被告单位罚金15亿元至2亿元不等,判处15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9年不等,并处罚金等。

  一审宣判后,黄家骝等14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阶段,上诉人及辩护人就上诉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金额、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自首、立功情节以及原判量刑是否过重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上海高院认为,在本案以虚假债权、虚假担保为核心开展的自融自保式非法集资活动中,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以“借新还旧”方式维持快鹿系集团运营,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均构成集资诈骗罪。黄家骝等14名上诉人共同实施本案集资诈骗活动,应当分别认定为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集资诈骗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集资诈骗罪。除周萌萌、徐琪外的其余12名上诉人在本案的集资诈骗活动中相互支持、配合,参与时间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行为积极,地位、作用突出,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关于各上诉人的犯罪金额,原判于法有据,应予确认。原审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数额、在本案中各自的地位、作用以及具有的自首、坦白、退赃、侵吞等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均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快鹿”系列案件二审宣判后,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对在逃的涉案人员继续予以追捕、追诉。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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