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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包工头肆意失信违约 轻信承诺书挂靠公司受牵连

2019年08月08日 02:56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 

  内容模糊,违约责任约定不清,无第三方担保人……欠薪包工头肆意失信违约——

  轻信无效承诺书,挂靠公司受牵连

  律师建议完善承诺书内容;专家建议健全实名制管理制度

  “我承诺发放到每一名农民工手中,承诺工人不到政府、甲方单位和发包公司滋事,否则一切后果由我负责。”近日,沈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杜俊拿出一张“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这是5年前包工头叶尚兴写下的,本以为是撇清责任的“王牌”,然而去年叶尚兴不知所踪,讨工钱的农民工张洪洋将劳务公司告上法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然人包工头承诺书”“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近年来,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一些包工头挂靠的劳务公司要求包工头签下承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然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本应当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良方,却因承诺书内容模糊,违约责任约定不清,没有第三方担保人,致使许多欠薪包工头肆意失信违约,劳务公司受牵连,纠纷不断。

  包工头一纸承诺不作数

  杜俊的劳务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3月,他将大连东港商务区2号楼、4号楼的砌砖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叶尚兴。当年9月工程结算时,工程“甲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要求他签下一份“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为做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承诺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给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拖欠,我公司愿意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罚决定。”

  杜俊觉得此举不错,担心会出现包工头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风险,他就如法炮制,让叶尚兴也签下了类似的承诺书。“我叫叶尚兴,已收到工程款和劳务费968658元,领取工资后,我承诺发放到每一名农民工手中……”叶尚兴签字盖章后,杜俊安心地叫会计转了账。然而,他担心的事儿还是发生了。

  2014年9月,叶尚兴跑路。被欠薪的农民工张洪洋将叶尚兴和杜俊的劳务公司同时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叶尚兴失踪,杜俊的劳务公司应当给付劳务费3万元。

  “白纸黑字的承诺,怎么拿到法庭上就不作数了呢?”杜俊认为,自己确实存在违规发包行为,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但谁欠债谁还钱,自己手中的转账凭证和叶尚兴的“承诺书”能够证明工钱已付,为何还要给农民工付钱。为此,他不服判决,申请了二审。

  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只有这一次。2015年,大连一包工头蒋林因拖欠农民工工资70.8万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蒋林挂靠的大连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时,蒋林也签有类似的承诺书。

  在建筑业工作12年的沈阳某劳务公司总经理董源透露,建设企业向政府写承诺书,承包单位向建设企业写承诺书,包工头再向承包单位写承诺书,以签承诺书的方式来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方式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然而,到了法庭上,为何承诺书却成了没有刀锋、只能吓唬人的“木剑”?

  承诺书怎成了“空头支票”?

  一纸承诺竟成了“空头支票”?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王金海表示,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和侵犯他人利益,这样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然而,因承诺书内容模糊、违约责任约定不清、没有第三方担保人,致使很多包工头违约后难被追责。

  “承诺内容有没有具体规定,比如承诺人在工程中的具体职务”“有没有写清什么时候收到多少工程款,包含多少名农民工的工资”“承诺支付工资的日期有没有写清楚”……面对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邢燕的一连串发问,杜俊有些发懵。一再追问下,杜俊才说只是在网上下载打印的模版,让叶尚兴看完后签字盖章了事。杜俊反思说:“当时没有想太多,也没有请律师出面。自己上网查了相关资料,便想当然地认为有了承诺书就能免责,结果还是栽了跟头。”

  承诺书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协议,违约就要交违约金。王金海告诉记者,很多劳务公司并不理解让包工头签下承诺书的真正意义,没有约定清楚一旦出现失信行为该承担哪些具体后果。比如一旦拖欠农民工工资须交纳多少违约金,比如可否将剩余工程款用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再比如欠薪包工头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可否优先选择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实上,承诺书中往往只有一句“自行承担不良后果”,这样的承诺书到了法庭上,很难明确承诺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写下承诺书的包工头跑路、入狱或者没有财产可执行时,劳务公司真的只能受牵连吗?沈阳市一位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郑虹表示,之所以包工头觉得写了承诺还敢跑路,就是因为没有第三方担保人担责。

  “发生经济纠纷时,有第三方担保公司或个人,被欠钱的当事人就可以找第三方要钱。虽然承诺书没有担保人也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有了担保人,就能减少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风险。但是,我在作为证据的承诺书里一次也没有看到过担保人。”郑虹说。

  不只是因利益铤而走险

  2005年,原建设部提出3年内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农民工将基本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然而,14年过去了,包工头依然存在。根据中国客户网整理的《2018年辽宁省房屋建筑行业企业名录》数据显示,辽宁省共有房屋建筑行业企业5326家。董源告诉记者,这其中不乏包工头名义上将队伍挂靠在劳务企业的情况。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为何劳务公司还会冒险,以签承诺书的方式违规发包给包工头呢?

  因为包工头的跑路,杜俊5年里经历了7次仲裁及诉讼。他告诉记者,如果再有机会回到当时,他还是不得不把工程发包给包工头,不只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是因为真的招不来人。杜俊说:“包工头掌握着劳动市场的人力资源,施工活都是苦脏累的事,人难找,尤其技术工人更不好找。另外,工程的活儿也不好找,款难结,利润低。企业还得活命,只能铤而走险。”

  王金海认为,用好了承诺书,能让“木剑”变“尚方宝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劳资方面的法律专家进企业普法宣传,讲清写下承诺书的利害关系,讲授承诺书应当约定哪些具体内容及违约的具体后果。建议推广在承诺书中加入第三方担保人机制,一旦出现欠薪,哪个环节有问题,就让哪个环节还钱,不再让劳务公司背锅。

  “‘合格’的承诺书只能短期奏效,长期看来,还应规范建筑行业用工。”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建议,应尽快健全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实名制信息互通共享。还可以对劳务分包企业、作业承包班组长的守法履约情况进行打分,有过失信行为的不给派活儿,进而约束、规范用工。(刘旭)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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