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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警察充当“保护伞”行贿受贿 获刑5年处罚金30万元

兰州警察充当“保护伞”行贿受贿 获刑5年处罚金30万元

2019年11月09日 09:31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兰州警察充当“保护伞”行贿受贿获刑5年处罚金30万元
    11月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原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行动大队教导员陈某充当“保护伞”,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崔琳 摄

  中新网兰州11月9日电 (记者 崔琳)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原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行动大队教导员陈某充当“保护伞”,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行动大队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多家单位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24000元,并向他人行贿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破案后,被告人陈某亲属将贿赂款人民币774000元退赃至兰州市城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目前已依法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身为人民警察,本负有查禁违法犯罪的职责,但却利用职务便利,长期收受监管对象钱款,且将在工作中获悉的举报内容,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公安工作秘密,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收受贿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通过行贿谋取职务调整,依法应予严惩所犯数罪,故对其数罪并罚作出以上判决。(完)

【编辑:郭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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