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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垃圾污染海洋 责任人被判赔780多万元

倾倒垃圾污染海洋 责任人被判赔780多万元

2019年12月18日 10:56 来源:广州日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倾倒垃圾污染海洋 责任人被判赔780多万元
  广东高院首次统一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慧辰、贺伟)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统一发布了20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近年来广东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有关生产经营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跨境投资、跨境婚姻、跨境务工等领域权益保护等内容,对广东全省法院审理相关民商事案件进行指导。

  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法律制度不同、制度规则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流动的瓶颈。广东法院按照“中央要求、湾区所向、三地所长”原则,以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重点,在推动依法平等保护、深化司法合作的衔接上聚焦发力,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各类要素深度融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人身安全、公平交易、财产制度、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创业就业保护,依法充分保障港澳企业及港澳居民在内地投资、经营、创新创业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据了解,去年以来,广东法院共审结各类涉港澳民商事案件2万多件,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二。今年1-11月审结涉港澳民商事一审案件8488件,办理区际司法协助案件2374件。

  典型案例:

  倾倒垃圾致使海水污染

  2016年7月、8月期间,内地居民彭某权、冯某林、何某生、何某森、袁某胜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加高加固堤围为借口,在东莞市中堂镇码头将垃圾通过船舶运往中山市民众镇横门东出海航道12号灯标堤围处进行倾倒。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鉴定,垃圾中含有一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垃圾渗滤液进入海水后造成海水污染,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862716.5元和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3751941.78元。广东省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彭某权等人提起诉讼,主张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和经济损失。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支持提起公益起诉。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彭某权等人倾倒的垃圾污染了海洋环境,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广东省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支持起诉。彭某权等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共同侵权,彭某权、冯某林、何某生、何某森应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780余万元,袁某胜在其参与实施的环境损害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款应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判后,袁某胜提起上诉,因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据悉,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审理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彰显大湾区内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环境司法理念,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的公益诉讼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为建设美丽湾区保驾护航。

【编辑:郭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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