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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越冬候鸟捕杀案一审宣判 4名被告人均获刑

鄱阳湖越冬候鸟捕杀案一审宣判 4名被告人均获刑

2020年04月29日 02:51 来源:法制日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鄱阳湖越冬候鸟捕杀案一审宣判

  4名被告人均获刑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 本报记者  黄辉

  □ 本报通讯员 王倩 洪静

  4月24日上午,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对备受关注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浦某山、闻某保、刘某、左某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浦某山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闻某保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左某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

  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浦某山、闻某保、刘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45万元;被告左某毛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3万元,并责令4名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浦某山、闻某保、刘某、左某毛为毒杀野生鸟类,多次制作毒饵,在鄱阳湖区范围的庐山姑塘湿地保护区(九江市濂溪区铁路桥附近)范围内投放。之后,陆续有志愿者、护鸟员、公安民警在上述保护区内发现大量野生鸟类死体。

  经法院审查认定,4名被告人共毒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琵鹭13只、小天鹅1只,“三有动物”鸿雁5只、翘鼻麻鸭14只、绿头鸭4只,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苍鹭1只、豆雁5只,共43只野生鸟类。

  法院认为,浦某山、闻某保、刘某、左某毛4人以食用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投毒的方式,在鄱阳湖水域庐山姑塘湿地保护区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琵鹭13只、小天鹅1只,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浦某山、闻某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左某毛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还毒杀了“三有动物”23只、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6只,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闻某保、左某毛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也是国际性重要湿地及候鸟栖息地,鄱阳湖候鸟与湖区生态环境形成了动态的平衡关系,维系着鄱阳湖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特征。4名被告仅因满足口腹之欲,通过投毒方式非法猎杀候鸟,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致使鄱阳湖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生态体系遭受危害,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各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中,法院还判令四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蒲某山、闻某保当庭表示上诉。

  据悉,该案系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设立后审理的首例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刑事案件。近年来,为加强鄱阳湖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贯彻落实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相关要求,永修县法院设立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对环鄱阳湖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为鄱阳湖“一湖清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此外,永修县法院还与九江中院、江西高院在永修县吴城镇联合成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就鄱阳湖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进行司法保护,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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