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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法已形成草案草稿 生物安全法争取年内出台

监察官法已形成草案草稿 生物安全法争取年内出台

2020年05月15日 01:40 来源:北京青年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热点 指出适当推迟人代会举行时间符合宪法精神 监察官法已形成草案草稿
  生物安全法争取年内出台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于5月22日在北京召开。在过去的一年中,不管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还是房地产税立法,抑或是监察官法草案的最新进展,每一项重要议题,都受到了外界的关注。“两会”召开在即,针对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予以了回应。法工委方面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目前已经形成了监察官法草案草稿, 拟进一步研究完善后形成草案建议稿。此外,在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方面, 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说,生物安全法、修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案正在审议,争取年内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正在抓紧修改,将不断总结疫情防控经验教训,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的修改完善。

  关注

  特殊情况下视频开会议事 法律允许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即将召开,此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都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对此,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疫情防控期间,要做好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平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七次会议,以在京委员现场出席、京外委员以网络视频方式出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议案的表决方式由以往的电子表决器表决改为举手表决,保证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及时、有效行使。

  他介绍,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虽然对采取网络视频方式举行会议没有作规定,但现代信息技术完全可以保证上述关于会议召开的要素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因此,特殊情况下通过视频方式开会议事,在法律上是允许的。疫情防控期间,人大常委会采取视频会议等方式开会,有利于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的情况下,保证特殊情况下人大履行职权。

  他说,采取网络视频会议,关键要确保参会人员即时、方便地表达意见,并按照意愿进行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的实践证明,在非常情况下采取网络视频会议形式的创新做法是务实可行的,符合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需要注意的是,以视频等方式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在非常紧急又不便集中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特殊方法,不是平时常态化的会议方式。”

  负责人强调,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一决定,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的。“当前,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境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生活逐步恢复正常,复产复工逐步接近或者达到正常水平,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条件已经具备。”

  适当推迟人代会举行时间 符合宪法

  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宪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5月22日召开。会议召开时间晚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每年第一季度”。

  法工委方面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关于推迟召开全国人大会议,宪法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但宪法对于非常情况下推迟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有明确规定,即宪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法工委解释说,今年1月以来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的紧急措施。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适当推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间,并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逐步恢复正常等客观条件具备时,及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他指出,会议筹备工作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坚决贯彻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做好会议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

  重点

  监察官法

  监察官法已形成草案草稿

  监察官法的制定情况也备受外界关注。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制定监察官法有利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制定监察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和义务, 严格管理、考核和监督, 为从严从实加强队伍建设, 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此外,也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

  法工委方面称,“制定监察官法,将监察官的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 对于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 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 促进监察官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 具有重要意义。”

  负责人说,通过制定监察官法, 围绕提升监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高标准设立监察官条件, 强调严格准入、择优选用, 规范等级设置、评定晋升、培训交流等制度, 为建设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遵循。

  法工委方面说,“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四次全会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正在有条不紊推进监察官法起草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草案草稿, 拟进一步研究完善后形成草案建议稿。待草案成熟后,将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未成年人保护

  进一步研究分级干预处置机制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发立法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单纯降低刑责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近年一些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恶性犯罪的个案,如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等,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大家呼吁要把人管起来,要依法保护被害人权利和诉求,这些都是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置作了相应制度安排,规定对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不能“一关了之”,但也不能“一放了之”,在必要的时候,应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从实践情况看,这一制度实施还不充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切实做到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管起来。

  “另一方面,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有关法律修改完善工作,进一步研究在制度层面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处置机制和有效教育矫治措施。”法工委方面表示。

  此外,法工委指出, 校园欺凌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工作中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社会方面的建议,正在抓紧修改完善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形成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透露个人信息保护法被列入立法计划后,相关进展一直备受瞩目。

  “两会”召开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回应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问题。

  据悉,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修改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刑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中,对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等作出规定,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经济法室透露,拟提请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人格权编中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内容及其行使等作了原则规定。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应用更加广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党中央对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从2018年开始,在认真总结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实施经验、深入研究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法工委负责人介绍,“目前,已形成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稿,将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安排,争取及早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房地产税

  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起草房地产税法草案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目前,法工委已将契税法草案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法工委方面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两个税法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将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据了解,印花税法草案已由相关部门报送国务院。国务院相关部门也正在抓紧研究起草其他税收法律草案。有的税法草案,如增值税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等,已由相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安排,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起草房地产税法草案,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野生动物保护法

  修订工作在进行 全面禁食需把握好界限

  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全国人大在立法方面还有什么举措?针对这个问题,法工委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修订工作也在抓紧进行。

  据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法工委方面表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界限:一是,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二是考虑到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动物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属于家禽家畜,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三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回应

  超生即辞退?法工委:地方法规应调整

  近年来,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引发争议。前不久,广州又发生了公职人员生三胎被开除事件。

  针对外界关注的“超生”问题,法工委方面也予以了回应。相关负责人表示,“前一阶段,对媒体反映的某些地方开除生育三胎的公职人员的问题,我们及时了解了有关情况,梳理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并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

  法工委表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未作细化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超生’人员并非一定要开除。”法工委方面表示,对于“超生”人员的处罚处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框架下,与当前人口发展趋势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相协调。

  “下一步,我们将紧密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认真研究,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关立法修法工作,使法律规定与党中央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据悉,2019年,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研究。

  审查研究认为,我国人口发展已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和其他一些严格控制措施、处罚处分等规定,虽有上位法的一定依据,但总的看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方向,应当适时调整,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

  备案审查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紧密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及时认真研究,为国家尽快出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生育政策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出对策建议。

  计划

  针对疫情中暴露的问题制定修改法律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方面称,“2020年,将继续做好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及时反馈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方面称,“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法律。”

  法工委方面还透露,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立法项目涉及脱贫攻坚、精准扶贫工作。

  此外,法工委方面表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法制工作委员会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结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起草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

  在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方面, 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通过。

  “生物安全法、修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案正在审议,争取年内出台;还要抓紧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不断总结疫情防控经验教训,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的修改完善。”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制发了一些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法工委方面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已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逐件开展了主动审查研究。

  经研究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立足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在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前提下主动担当作为作出有关决定,在支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上是合法、适当的,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

  负责人表示,“针对此次疫情中暴露出的现行法律存在空白、弱项、短板等问题,及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统筹/刘晓雪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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