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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案二审改判:判决结果是否具备“典型价值”?

“青花椒”案二审改判:判决结果是否具备“典型价值”?

2022年01月14日 19:12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视频:四川“青花椒”案二审宣判:火锅店使用“青花椒”标识不构成侵权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成都1月14日电(单鹏)“二审改判后,我们全店都很高兴,心里悬着的石头终于落地了。”14日中午,杨彬在成都市温江区经营的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照常开业,刚胜诉的杨彬显得心情不错,忙里忙外招呼用餐客人,“不久前我们把店招‘青花椒’的‘青’字扣掉了,这几天要把‘青’字重新装回去。”杨彬说。

  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据了解,在这起围绕“青花椒”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一审败诉,被判立即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赔偿原告30000元。作为被告商家的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店使用“青花椒”并非商标性使用,“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将‘青花椒’认定为对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导致混淆,故不构成侵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易健雄表示。

  “青花椒”被注册为商标已是事实;青花椒作为川渝地区一种常见的调味料,也是实际情况。二审中,法院审理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所谓‘商标专用权’即是保证该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正常实现不被干扰,其保护原理乃以‘显著性’表彰‘识别性’,故保护范围以‘显著性’来衡量。”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籽行律师分析称。

  据二审判决,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一般认为,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青花椒’作为一种常见调味料,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相对较弱,这些限制了其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易健雄表示。

  “青花椒”案二审改判后,该判决结果是否具备典型案例价值?对此,陈籽行认为,“青花椒”案二审判决为同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重要参考,“其最突出的意义在于二审判决正确贯彻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追责,对于相关公众的正当使用行为则无权禁止。”

  “本次判决最突出的意义还在于告知经营者,生产经营须以诚信为本,不能妄图以‘法律规定’攫取公共资源,甚至绑架公众以牟取私利。当商标本就源于公共符号资源时,必须对公众正当使用该符号保持尊重。”易健雄说。(完)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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