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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平:四人非法收售价值1460余万烟草获刑

2008年01月29日 10: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1月25日下午,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的特大非法经营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傅明斌、邓海清、王锋、梁昆林等人分别被判处三至六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07年7月6日,被告人傅明斌、邓海清为牟取非法利润,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密谋,两被告人共同出资在桂平、平南、苍梧等地共同收购红梅、双喜、真龙等各类卷烟往广东等地出售,平均分配利润。尔后,由被告人邓海清负责向杨松英租赁桂平市城区师部路的一间房屋作仓库,并负责在桂平收购卷烟及在仓库里用标有“永兴服装”或“华泰服饰有限公司”的纸箱包装好收购来的卷烟,然后联系物流公司将货运到广东等地。被告人傅明斌负责订制包装纸箱、管理资金、联系平南、苍梧等地的货源及与广东等地的老板联系出货。两被告人将收购来的卷烟销售给深圳的林益生(另案处理)以及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的被告人梁昆林等人。合伙经营期间,被告人傅明斌在桂平、平南、苍梧等地收购并出售了各类卷烟共9786件,非法经营数额为14679000元。被告人邓海清参与非法经营各类卷烟共6953件,非法经营额是104295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傅明斌、邓海清找到被告人王锋,要求被告人王锋帮助他们在桂平城区收购、运输卷烟。被告人王锋明知被告人傅明斌、邓海清非法从事烟草经营,仍帮助他们收购、运输卷烟。自2006年5月至今,被告人王锋帮助被告人傅明斌、邓海清收购、运输各类卷烟490.9件,该部份卷烟由被告人傅明斌、邓海清销售,非法经营额为13809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明斌、邓海清、王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梁昆林伙同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买卖卷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明斌、邓海清、梁昆林、王锋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傅明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处被告人邓海清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梁昆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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