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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街道南北走向通名为"街" 东西走向为"路"

2008年08月29日 09:3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未经政府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命名或更名的地名,政府部门将对其予以撤销取缔,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记者从近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的《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获悉的。

  《办法》对沈阳市区的道路命名进行很细化的规定:市区凡长在500米以上,宽在8米以上南北走向的街道“通名”为街,东西走向的街道“通名”为路,对斜向的街道适当命名为街名或路名,不足500米长、8米宽的街道,不论走向如何,“通名”一律为巷。

  《办法》称,地名的命名须遵守九大原则,包括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外国地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城市内各种综合性办公楼、大型人工建筑物及建筑群体不重名;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桥等名称应与当地主地名相一致等。

  在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命名上,《办法》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使用单位)应先提出申请,市民政地名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城镇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负责审批,并颁发《辽宁省建筑物名称使用证》,最后获准的开发建筑单位或产权所有人(使用单位)才可享有该名称的专用权。

  这意味着,开发商所建商业住宅起名时,将有政府部门先审核,这对于目前开发楼盘的名称可以起到规范作用。

  《办法》还规定,地名的命名可以采用市场运作的形式,但对有偿命名要从严控制,规范管理。

  《办法》规定,对未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命名或更名的地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予以撤销取缔。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视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当地地名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擅自设置、遮挡、覆盖、玷污、涂改、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人员,《办法》规定,政府部门责令其限期修复地名标志、或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损坏严重,按其生产安装造价3倍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所有地名命名和更名应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记者霍仕明张国强)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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