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被告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判5年
2008年08月29日 16:31 来源:中国法院网
8月29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戴小明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戴小明为牟取暴利,自2007年以来通过各种途径向东兰、巴马、凤山、福建等地的供货商收购蛇、鹰、野猫等动物,货到后又发往东莞、深圳转卖牟利。2007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在戴小明租住的房内扣押到戴非法收购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蟒1条(活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2只(死体)、鹰17只(死体11只、活体6只)以及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眼镜王蛇、果子狸、野猪等活体、死体共54只,223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小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后,被告人戴小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戴小明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戴小明向河池中院提出上诉。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韩佩金)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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