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状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名誉侵权胜诉之后,尚军日前又将制造其“桃色”新闻的作者滁州人张国华推上被告席,诉状请求判令张国华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日前正式受理此案。(《安徽市场报》9月5日报道)
告赢了媒体,尝到了“甜头”的尚军紧接着又把作者推上被告席。此事最基本的价值判断告诉人们,受到法律制裁的贪官,不仅有维护人格尊严的权利,而且也完全能够维护自己的尊严。这对媒体与公众来说,其认识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我们深入来看,此案还有三大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如何看待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客观落差。媒体作为监督工具之一,其揭露事实的曝光新闻,不可能等到法院宣判以后刊发,否则也就起不到监督的作用了。但是在法律还没有对事件当事人宣判、法律事实并没有明晰之前,作为媒体的调查、采访、刊发等监督行为,到底应该掌握到什么程度才算既到位又不越位?换言之,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客观落差,到底应该如何界定与评价?本案能否推动这样的界定与评价?是当前一个很具普遍意义的问题。
看点二,能否警示媒体“贪官一沾‘色’,视角就偏移”现象。仅仅因为涉案主角是贪官,又是女性,仅仅因为女性官员在仕途中有着诸多不可思议,一些媒体尤其是一些八卦杂志便认为脏水无论怎么泼都不过分了。带“色”的话题本来就吸引眼球,更何况与百姓痛恨腐败的心理相契合。读者在解气、痛快之余,媒体的影响力也同时提升,近年来追求这种“两全其美”的媒体不在少数。而媒体的公正与客观,除了采访充分,以事实说话外,更应该顾及关注视角、新闻价值取向对受众的影响与导向。攻“色”一点,不及其余式报道,不仅容易误导受众,而且因侵犯人格权,对本人及无辜家属的伤害也超乎想象。在一个权利觉醒的时代,媒体、作者如果因为这些事被告上法庭而败诉,公信力受挫是肯定的。本案能否促使媒体从业者整体反思,当为看点之二。
看点三,会不会又出现“应容忍媒体苛刻批评”式判决。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去年曾把河北某厂家的不合格毛巾说成“毒毛巾”后,被告上法庭。法院把“不合格”与“毒毛巾”之间的巨大差别只做轻描淡写式理解,最终认定“原告应容忍媒体对其做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控告,由此给人留下“苛刻到什么程度才应该容忍”的悬疑。本案中,同样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作者对原告的批评,是不是处于“可以容忍”的限度呢?人们同样拭目以待。(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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