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三名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井下作业,致使高桥煤矿发生死亡13人的特大事故。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常开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没收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500元。邓兴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甘红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常开云,原系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城区执法站站长。邓兴平,原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城区执法站执法人员。甘红红,原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城区执法站执法人员。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该局的执法大队分为两个片区执法站。常开云是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城区片执法站站长,邓兴平和甘红红是城区片执法站安全监察执法人员,三被告人负有对南川城区片所辖煤矿包括高桥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
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次发生事故,被重庆市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产整顿。2007年5月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高桥煤矿整改。2007年9月该矿将批复整改内容完工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复产验收,于2007年9月底开始擅自超出整改范围违规组织井下掘进施工。2007年10月16日邓兴平、甘红红接受副局长许有祥的安排,到高桥煤矿对有人举报井下放炮的事实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未对井口的铁轨是否生锈、煤仓的煤炭堆放情况、有关资料的记载情况等进行认真检查,也没有下井核实是否有井下放炮的事实,对正在进行的违规井下作业未能及时发现;2007年11月19日、2007年11月28日常开云、甘红红在对高桥煤矿的检查过程中,未对地面情况和资料进行认真检查,对应当发现的矿灯领退记录、班前安全会议记录中的疑点等未能及时发现,对正在进行的违规井下作业未能及时发现;三被告人从2007年8月6日后到2008年1月18日事故发生,对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的高桥煤矿矿井,未按南川安监发(2007)第28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防突督查,也没有对2007年8月6日下达的整改文书的落实情况进行下井检查。由于三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高桥煤矿从2007年9月底至2008年1月18日期间,进行了3个多月违规井下作业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2008年1月18日高桥煤矿煤发生13人死亡的特大事故。
2007年春节前和2008年2月,常开云在担任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城区执法站站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对龙腾煤矿等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的职务之便,两次收受某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人民币共6500元。
另查明,甘红红在犯罪后,于2008年4月7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在审理过程中,常开云退清赃款6500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作为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高桥煤矿的违规井下作业,致使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发生死亡十三人的特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常开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常开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甘红红在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常开云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受贿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作者:胡苑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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