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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赌场吸引有钱人:钱不是问题,要的是刺激

2008年09月17日 15:15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8月中旬,杭州市第一起以开设赌场罪起诉的网络赌博案终于开庭。

  “由于案情复杂,在犯罪事实认定上存在不同意见,不得不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9月10日,办案检察官披露了这起案件内幕。

  无业游民,混进富人圈

  2007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警方获得线索,朱志杭等人向他人提供账号和密码供人上网赌博。警方锁定目标后,两位神秘人物立即浮出水面。

  朱志杭,一个开名车、专住豪华酒店的中年人,人称“阿四”。朱志杭的身边有一个人叫高文潮,听从朱志杭的调遣。

  “我鼓动有钱人豪赌,就有人一掷千金。”朱志杭说。朱之所以能成功拉拢很多圈里人赌博,除了自己“显赫的身份”,还有另外一个原因:他用的是虚拟货币赌博,就是说,赌客不用支付一分钱就能参赌。

  警方查明,朱志杭和高文潮都是杭州人,均为初中文化的无业游民,他们非法引人境外赌博公司,通过在国内开发网络赌博平台牟利。

  层层代理,专盯有钱人

  2006年初,朱志杭与一个非法网络赌博平台取得联系,陆续以180万元、50万元及200万元的“信用额度”,分别在“蓝盾”、“太阳城”和“皇冠”三家境外网络赌博公司开设盘口,取得这三家境外赌博公司在国内的“代理权”。

  接下来,朱志杭开始寻找扩大赌博规模的下级代理商和参与赌博的赌客。谁将成为他们发展的对象?朱志杭在检察机关接受审讯时说:“当然是有钱人,而且是爱面子的有钱人。他们一旦成为下级代理商,一般很讲信誉,发展成赌客输了钱也不会赖账。”正因为如此,朱志杭才经常“派头十足”地出现在有钱人的圈子里。

  朱志杭通常把盘口分成若干个小盘口代理给下级,而下级代理商无需事前支付盘口定金,只要拥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就可以取得盘口的代理资格,从而再发展下级代理商或会员客户。如果某个下级代理商的偿还能力在20万元,朱志杭就会给这个下级代理商20万元的赌博资格,目的是保证下级代理商所承诺的“信用额度”能够兑现。

  朱志杭对有钱人的心理研究得很透彻,“这些富人有太多的成就感,对他们来说,钱不是问题,要的是刺激。为了刺激,他们豪赌;输了,钱一分不少。”

  拼庄赌博,比抽头更容易牟利

  “蓝盾”、“太阳城”和“皇冠”三家境外赌博公司共提供了百家乐和足球两种赌博方法,前两个赌博公司在网上采用实时播放真人发牌的视频,出售等价人民币的虚拟筹码,供赌客在网络上以“百家乐”的形式赌博;“皇冠”赌博公司以国际足球赛事输赢设置赔率供赌客进行赌博。一般,会员的虚拟赌资与代理商一周一结算,虚拟币与现金成1:1兑换。如果会员承诺的“信用额度”在20万元,他就有20万元的虚拟币作为赌本参赌。如果他依靠赌本赢取了20万元的虚拟币,一周后就可以在代理商处得到20万元人民币。相反,如果输了20万元虚拟币,一周后同样要支付20万元现金给代理商。

  朱志杭主要采取抽头和拼庄的方法牟利。先说抽头,下级代理商的盘口无论吸取多少赌资,输赢多少,都与朱志杭无关,但境外赌博公司会返点投注量的8%作为回报给朱志杭。

  再说拼庄,赌博公司、朱志杭及下级代理商共同拼庄,与赌客对赌。如果输钱,大家一起输;如果赢了,下级代理商抽取70%左右的利润,朱志杭要拿走5%,剩余的归境外赌博公司。朱志杭往往这样引诱下级代理商加人拼庄:“如果亏了,咱们一起亏。赢了,你可以分得七成。”赌博公司和朱志杭还时不时拿出一定的利润返给下级代理商。据了解,一场赌局的下注量有上千万元,赢面常常超过百万。如果赌客每次都可以抽得七成,数目相当可观,很多下级代理商因朱志杭的鼓动被牢牢套住。

  争议多,定性难

  2007年12月,朱志杭被抓获,其他11名犯罪嫌疑人相继归案。笔者从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了解到,朱志杭发展的下级代理商多达11人,接受赌客投注总量共计2.9亿元,非法获利63万元。经过审查,朱志杭和同伙高文潮、杨勉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网络赌博不少见,但该案所呈现的三个新特点给办案机关提出了新的思考。

  管辖权冲突。由于犯罪采用的是网络赌博,嫌疑人在本市任何地点都可以上网操作,难以确定主要犯罪所在地,那么几个区域应该都有管辖权,到底由谁来侦办,这给传统的刑法管辖权理念带来了新的挑战。

  取证难。一是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旦案发境外网站立即关闭,需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中提取关于网络赌博的网页历史记录和所有QQ聊天记录,并作出检验。二是往往因作案次数多和涉案人数多、范围广等因素,使得涉案金额等难以认定。而有的下级代理商的姓名、地址不详,在认定犯罪嫌疑人上带来了难度。

  获利方式有别于传统的赌场。一般的赌博采用“抽头”获利,而本案主要通过“拼庄”方式牟利,使得非法获利情况变得极为复杂,而且嫌疑人作为庄家所获取的利益,能否作为开设赌场罪的“非法获利”,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有不同意见。(张怡珀 高晓燕)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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