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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法12年大修 1.53亿老人再受益

2008年10月07日 09:13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在重阳节来临之际,记者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据介绍,近年来,适时修改老年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关于修订老年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并呈逐年增加趋势。

  据了解,修订老年法曾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会同有关部委,成立了有十余个部委参加的老年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老年法修订工作办公室收集、整理、研究了国内外相关涉老法律法规和政策,在10个有代表性的省份就老年法适用情况开展了调研,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有关负责人接受本网独家采访透露老年法修订重点

  老年法12年大修 1.53亿老人再受益

  □新闻延伸

  又是一年重阳时。

  在中华民族传统节日重阳节前夕,江苏省海门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一直很忙碌。他们将2000份“老年人法律服务联系卡”和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品一起,送到全市23个敬老院的老年人手中。

  “老年人法律服务联系卡”的内容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值班律师姓名、法律咨询热线、法律服务承诺等。司法局向敬老院的老年人承诺:一经申请,有问必答、有难必帮、有求必应、有呼必到,免费提供一切法律服务。

  拿到联系卡和宣传品的老人们笑逐颜开。也许他们还不知道,他们手中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此时正面临着重要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将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有效的维护。

  老年人占人口总数11%以上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60岁以上为老年人;老年人占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即进入老龄社会。

  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在上个世纪末的1999年开始迈入老龄社会行列。随后,人口老龄化呈加速发展的态势。据统计,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超过1.53亿,占总人口的11%以上。

  面对人口老龄化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将制定相关法律作为有效应对的重要举措之一。早在上个世纪我国正式进入老龄社会之前的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未雨绸缪,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保障老年人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的专门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法总结了我国老年人维权工作的经验成果,确立了保障老年人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的立法宗旨,明确了保障老年人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规定了老年人在家庭赡养、社会保障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权利。”12年后的今天,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曹炳良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这样评价这部法律。

  有了全国性法律,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步伐大大加快。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十多年来,老年法得到较好地贯彻实施,在维护老年人权益、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和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2005年1月5日,我国13亿人口日来临之前,原冶金部副部长王汝林在自家卫生间里被发现,“身边有大量血迹,已死亡多日”。

  老人是因为大出血未得到及时救护而死亡的。这种“空巢”家庭老年人问题,只是近年来伴随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之一。

  “12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曹炳良说,这些变化一方面为保障广大老年人的权益提供了越来越好的物质文化条件,同时也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现行老年法中的部分规定与形势发展变化已有不相适应的地方。”曹炳良说。

  比如,现行老年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应当说,这一规定符合现行法立法之时我国人口、经济和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以及当时我国广大老年人养老的实际情况。”曹炳良说,但是,伴随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人口迁移,以及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相继进入老年,城乡老年人家庭小型化、空巢化趋势日益明显。

  据统计,目前我国纯老年人家庭在家庭中所占的比例城市超过了40%,农村达到了38%。而且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上升。

  “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数量随着高龄化的发展不断增长,照料、精神慰藉等问题越来越突出。”曹炳良说,同时,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说,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所依据的社会、经济、人口和家庭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行法还有一些规定已经过时。比如,现行老年法规定:“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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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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