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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邹立娟教唆他人行凶致人死亡被判12年

2008年10月08日 16:47 来源:大连日报 发表评论

  昨天市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原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邹立娟故意伤害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立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他涉案被告人同时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007年3月,位于市区内白山路的某建筑工程因影响沙河口区五星国际小区部分居民楼的采光等原因被停工,该建筑工程产权单位负责人遂委托被告人、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邹立娟解决此事。邹立娟找到被告人冷飞,让他找人阻止该小区居民妨碍该建筑工程的施工。当年4月2日,冷飞在邹立娟的授意下,通过扈某(在逃)和薛贵启纠集高民举、曲伟等人来到五星国际小区物业经理办公室,对该小区的物业经理李林进行威胁。事后,因该工地准备开工,为防止被害人李林组织被挡光的业主上访或者到工地闹事妨碍施工,邹立娟授意冷飞打李林一顿,并要求将其打成鼻青脸肿,让他在家休息几天就行了。冷飞便将此意转告扈某,扈某又指使薛贵启,薛贵启又指使曲伟和高民举。

  曲伟和高民举从当年4月5日起,纠集他人驾车、持械伺机对被害人李林实施伤害。同年4月7日,当李林从小区出来时,高民举追上被害人李林,持刀捅刺李林背部,随后和曲伟、铁某某一同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林系左肺破裂、左肺动脉、静脉分支断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

  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民举、邹立娟等七人主观上均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邹立娟、冷飞和薛贵启分别实施了教唆行为,被告人高民举实施了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曲伟和高民举共同预谋和实施了跟踪被害人,并商定了用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七被告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邹立娟及其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和解,被告人邹立娟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市中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民举、曲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薛贵启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冷飞、邹立娟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其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也得到了应有惩罚。(王军忠 记者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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