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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县重奖公安局 媒体:责任不明,重奖无名

2008年10月09日 02:51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陕西华县14天发生4起命案均告破,县政府重奖县公安局10万元———这一消息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争议,大部分网民认为,14天发4起命案,可见当地社会治安存在隐患,警方应当承担责任;而破案是公安机关的天职,不应该得到重奖。华县政府办领导则解释说,公安机关有其特殊性,因此给予一定的奖励弥补经费不足。(10月8日《西安晚报》)

  所谓“弥补经费不足”实难自圆其说。公安机关非营利机关,其所有经费均应来源于财政。当经费不足已经影响到正常工作时,财政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拨付缺额,而不是靠奖金来维持运转。预算部门有义务反思自己在报送预算案时,是否对公安经费的预算出现了偏差。如是,则应及时校正这种偏差。

  这样的分析比较书生意气,因为在现实中尽管早已实行“收支两条线”了,但部分地区作为潜规则仍在运转的“财政返还”,使这些地方公安机关受益良多。公安机关经费的足与不足,除了财政预算拨付额外,经费使用也是关键。如果公众不能借助于更详尽的信息公开,来切实监督地方公安机关经费的使用,“经费不足”就可能成为一笔糊涂账。

  其实,在某些地方,过去曾发生过类似现象。正如学者孙立平在“谬赏主义”一词中所概括的那样,“谬赏主义”通过将“应该的”提升为需要“褒奖的”,将“不太应该的”模糊为“应该的”,而一步步逼退了社会生活的底线。当“应该”的行为受到褒扬,履行应当的责任和义务被誉为高尚,普通的职务性行为被加以表扬,实际上也就将众多人普通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底线抽掉了。

  在根深蒂固的“官本位”传统影响之下,权力很容易遮蔽权利,导致公民参与行政的步履艰难。因而我们往往可以看到一些从部门利益出发的政府奖励。当然,我们也可以换个角度看“破案重奖”———不妨调查一下,有多少地方政府或公安机关会对“破不了案重罚”感兴趣呢?  

  □王刚桥(湖南 学者)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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