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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将军何曾畏敌贪生?陈伯钧家人捍卫名誉获支持

2008年10月09日 17: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陈伯钧将军是1955年授予上将军衔的我军名将,而在他去世30多年后,陈老将军的家人发现在互联网上和其他媒体上刊载了许多有损陈伯钧将军名誉的文章,经过查寻是《毛泽东麾下的将星东野名将》一书中对陈伯钧将军在一次遇敌埋伏后的表现进行描述时,让人对陈将军产生了遇敌埋伏畏敌贪生的感觉,于是,陈伯钧的妻子儿女将书的作者广州市文学艺术界研究会专职副主席吴东峰诉至法院,要求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陈伯钧将军家人胜诉。

  红军干才遭贬损 将军家人讨说法

  陈伯钧将军于1910年11月26日出生,1927年5月在黄埔军校武汉分校加入中国共产党,9月参加秋收起义,跟随毛泽东上井冈山。参加过五次反“围剿”战斗,经历长征。自1931年起历任红三军第七师师长,红十五军军长。1933年1月任红一方面军五军团参谋长,红四方面军九军和四军参谋长以及红二方面军六军团军团长。被毛泽东誉为“红军干才”。抗日战争时期历任三五九旅旅长、抗大教育长、抗大二分校校长和陕甘宁边区保安司令部副司令员,解放战争时期历任东北军政大学教育长、合江军区司令员、第四野战军前方指挥所第一副司令员、十二兵团第一副司令员兼四十五军军长。新中国成立后,曾兼任湖南军区副司令员负责剿匪工作,后任军事学院教育长、副院长、代院长,高等军事学院副院长、院长。于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1974年2月6日陈伯钧去世,发布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光明日报》上的讣告对陈伯钧的评价是:“忠于党,忠于人民,英勇奋斗,积极工作,立场坚定,作风正派,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为革命事业贡献了一生。” 

  然而在陈将军去世30多年后,陈伯钧的家在发现互联网上和其他媒体上刊载了许多他们认为贬损陈伯钧声誉的文章。在他们提交给法院的诉状称:贬损陈伯钧声誉的文章主要是以所谓陈伯钧与钟伟“冲突事件”为依据。而陈将军的家人认为,这个事件过去闻所未闻,完全是无中生有,他们看到后感到非常意外和气愤。于是,陈将军的家人开始查询,后来发现,关于陈伯钧上将与钟伟所谓冲突一事的描述最早出现在吴东峰的有关作品中。吴东峰在其军史系列著作之一《毛泽东麾下的将星东野名将》(成都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一书中“枪声远去了—钟伟将军写真”部分,全书第37页进行了描述。并且在吴东峰的博客中也有此内容的陈述。陈将军的家人认为其所写的内容没有经过核查和认真思考,在缺乏基本军事常识和史学素养的情况下纯属捏造,导致了陈伯钧的名誉下降。于是向法院递交诉状,他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吴东峰停止对陈伯钧将军名誉权的侵害。2、吴东峰公开向陈琳、陈婧媛、陈延滴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吴东峰向陈琳、陈婧媛、陈延滴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0万元。4、公证费1100元由吴东峰承担。

  作者辩解没侵权 认为只是“小插曲”

  对于陈家的起诉,作家吴东峰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侵犯陈伯钧的名誉权。他的理由是,在写作过程中,他曾采访了相关人员,根据这些人的口述,他在此书写了这个事情,这个事情是有出处的,是真实的。这段话是一个引号内的内容,这只是一个引用的话,这段文章还引述了钟伟等其他的事例。这段话之后也写了“你说象话不象话”。吴先生认为这是作家的权利。根据这本书所写的序,这就像是报告文学,应当允许作家在不违背事实的情况下进行渲染。关于网上的文章,吴先生认为比他的书中的描写更详细。他写的是在一次战役中发生的事,只是想证明钟伟的性格。他再三强调,他写书时对涉及陈伯钧的内容只是引用,体例也不是历史书,他没有必要来举证。陈伯钧与钟伟均不在世了,这个历史也是后人写的。他所引的粗话也是钟伟将军说的,这个事件也只是一个小插曲,在正常的军史上是不值得一提的。我认为这个事情只是钟伟将军的事,这与陈将军无关。他无侵害陈将军的故意。他的用意是好的,作为一名记者,主观上不可能攻击陈将军,也没有造成侵权的后果。

  法院一审作判决 吴东锋不服提上诉

  这起涉及开国功臣的名誉权之争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枪声》一文的副标题为钟伟将军写真,且文章中记录的“钟伟”、“陈伯钧”均为真人真名,因此,《枪声》一文描写的应为真实事件,吴东峰博客中的《枪声远去了》一文系对《毛泽东麾下的将星东野名将》一书中的《枪声》一文进行了适当编辑修改,两篇文章主标题相同,内容基本相同,两篇文章均出现了诉争文字(“他和陈伯钧率部在一次战斗中,中了敌人的埋伏。敌人从三面围上来,情况十万火急。陈伯钧是1928年参加革命的老红军,比钟伟资格老,当时他是兵团副司令兼45军军长,而钟伟是49军军长。陈伯钧要带部队撤,钟伟不同意,他说,千万不能撤,一撤大家都完蛋!陈伯钧说,我是副司令,你得听我的。钟伟拔出枪顶住他的脑门:‘娘卖X的,再说撤我就毙了你!’你说象话不象话?”),诉争文字描写了钟伟、陈伯钧之间发生的冲突事件,吴东峰对于诉争文字的描写未尽到谨慎核实义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冲突事件真实存在,冲突事件的记录客观上使阅读该段文字的一般公众对陈伯钧产生误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给其近亲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吴东峰对于诉争文字中冲突事件的描写损害了陈伯钧的名誉,其近亲属要求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具体方式及数额应考虑吴东峰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予以综合判定。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吴东峰删除其博客内的诉争文字;吴东峰在其博客及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向陈伯钧的近亲属陈琳、陈婧媛、陈延滴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吴东峰向陈琳、陈婧媛、陈延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公证费一千一百元。

  吴东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他已对诉争文字尽到了谨慎核实的义务。只要不违背基本历史事实,确实出自叙述人之口,应容许作者对他人的叙述直接引用或加以概括、剪辑和总结后予以引用,这属于必要的文学创作手段,符合报告文学或者纪实文学的创作规律,也属于作家的创作自由。他还坚持认为诉争文章不会对陈伯钧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冲突事例是战争年代非常普遍的小插曲,改变不了历史和人民对陈伯钧将军的评判。另外,吴先生还认为,陈伯钧属于公众人物,必须接受舆论、媒体更严厉苛刻的监督。

  陈伯钧家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针对吴东峰的上诉理由他们认为,诉争文章所涉及的“冲突事件”在历史上根本不存在,“冲突事件”发生于1949年8月中旬的青树坪战斗期间,但此期间陈伯钧所在的四十五军并没有参加青树坪战斗。同时,他们坚持认为,建立在虚假事实基础上的诉争文字通过图书、报刊和网络在社会广泛传播,社会公众并不了解事实真相,由此引发公众对陈伯钧的负面评价,一些人基于虚假事实主管猜测,贬损陈伯钧道德、才能。作者是猎取奇闻轶事,制造轰动效应,从而不经过认真核实就发表诉争文章。诉争文章是纪实文学,作者应当对其中的基本事实进行核实,以确保真实性。吴先生对采访对象所谈的不实之事,未加认真审核就将其发表、传播,而且加以充分发挥,构成对陈伯钧名誉的侵犯。同时,他们还认为,我国法律至今没有规定公众人物的标准,而且“冲突事件”是几十年前的旧闻,作者有充足时间加以核实,并不属于当前社会公共事件,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况且陈伯钧本人已经于诉争文章发表前去世,不可能自己澄清、辩解事实真相。创作自由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能捏造事实和传播虚假事实。

  名誉终审得捍卫 将军九泉当欣慰

  一中院在审理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对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进一步的查证,法官发现,在《枪声》一文中诉争文字之前还有以下文字内容:“枪声,可以使一个人的灵魂变为高尚;枪声,可以使一个人的灵魂走向堕落;枪声,还可以使一个人的灵魂善恶交错,熔为一体,使人们辨不清是是非非、真真假假、美美丑丑。”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案件所涉及的“冲突事件”发生于1949年8月的青树坪战斗,但根据双方提交的书籍史料,均载明青树坪战斗仅有隶属四野第13兵团的由钟伟任军长的49军参与,而陈伯钧当时任四野第12兵团副司令兼第45军长,并未参加青树坪战斗。

  根据一审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中院审理认为,综合双方诉辩观点,可以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诉争文字是否会对陈伯钧的名誉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二、诉争文字所载事件是否具有历史真实性。三、吴东峰通过采访获取诉争文字的原始素材并将之纳入文学作品时,是否尽到的必要的审核义务。四、对陈伯钧的名誉保护是否应受到一定限制。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诉争文字系描述指挥员之间在战场上遭遇敌军埋伏时所产生的意见冲突,根据我国社会公众对军人英勇战斗、不怕牺牲的长期历史传统要求,并结合诉争文字前段所称的“……枪声,可以使一个人的灵魂走向堕落……”等内容,足以确定诉争文字就陈伯钧遇敌埋伏即强令撤退并被钟伟以枪相迫的描写,确实会给广大社会公众带来陈伯钧畏敌贪生之强烈印象,从而必然使陈伯钧本应获取的正常社会评价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评断事件的历史真实性,主要在于事件是否确有可靠来源,从而能印证该事件在历史上有发生的高度可能性。就诉争文字而言,仅来源于钟伟之子的口述,从双方提交的全部史籍资料中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正式记载。且钟伟之子所称发生诉争文字所载事件的青树坪战斗,陈伯钧实际上并未参与;加之钟伟之子就事件经过的书面说明,与吴东峰采访记录的记载内容,以及诉争文字的表述内容,三者对同一事件的具体经过的叙述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据此足以确定诉争文字所载事件并无可靠来源,不具有历史真实性。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诉争文字系描写真人真事,属于纪实文学。诉争文字所载事件中的主要人物为陈伯钧和钟伟双方。但从吴东峰在庭审中自述的事实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看,其获取及核实该事件仅限于钟伟一方的相关人员,诸如钟伟之子、部下和战友,因钟伟一方的相关人员包括钟伟之子无一是事件的亲历者,均系转述者,故吴东峰轻信此种单方传言,而未采取诸如向陈伯钧一方的相关人员,如亲属、战友、同事等进行必要的了解核实,或者查阅相应的历史资料,尽力搜寻走访当时知情人等有效措施加以求证,以力保该事件具有历史真实性,从而导致此一不具有历史真实性的事件被纪实文学所传播,其未尽必要审核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因冲突文字所载事件并非公众需紧迫知道的信息,加之陈伯钧早在1974年已经去世,已经不属于现在的公众人物,且就本案事实而言,不存在陈伯钧必须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必要性。故吴东峰上诉所称对陈伯钧的名誉保护应受限制,不能成立。

  综上,一中院认为吴东峰在未进行必要核实的情况下,即发表不具有历史真实性的诉争文字,使陈伯钧的名誉受到损害,已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一场围绕陈老将军的名誉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故去二十多年的开国功臣九泉当感欣慰了。 (作者: 王文波)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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